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属于立功表现。但下列几种情形不属于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立功的信息来源与立功认定的关系
一般说来,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或提供重要线索等立功行为的信息直接来源于犯罪分子在现实生活中的亲身经历。但是,如果犯罪分子本来对他人的犯罪行为(即立功信息)并不知情,而是本案外的其他人把自己知悉的立功信息转告给犯罪分子,由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即犯罪分子进行检举揭发、提供破案线索、协助抓捕其他罪犯的信息是别人为了帮助其立功而有意提供的,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犯罪分子立功?以及把他人犯罪的信息告诉给犯罪分子,旨在帮助犯罪分子立功的人是否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研究立功制度时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向犯罪分子提供立功信息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犯罪分子的亲友,与犯罪分子羁押在一起的人犯,犯罪分子的辩护律师以及接触犯罪分子的司法工作人员等。对此问题,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尚有不同认识,如有的论者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他人犯罪的信息资料或者犯罪线索而进行揭发检举,经查证属实或因此得以侦破他人犯罪案件的,应认定其揭发检举成立,但可以不按立功行为考虑从轻处罚-------因为这种买卖交易是一种弄虚作假行为,并非是揭发检举者主观知情的意思表示。[]有的论者认为,犯罪分子恶意串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是提供犯罪线索的-------不能认为是立功表现,不能从轻处罚-------并非是犯罪人自身悔罪,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而实质是逃避罪责和惩罚的恶意串通行为,不应视为立功表现。[]还有的人担心,这些线索因不是犯罪嫌疑人所见所闻而是经过几个环节,如按立功处理会使犯罪嫌疑人钻空子、得便宜。我们认为,对此类问题应当坚持立功行为的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功行为是犯罪分子所作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法律并没有对立功者的主观条件有明确的要求,而是重视的是立功行为的积极有效性,在适用立功制度时,关键是看信息或情报是由谁提供给司法机关的,而不是看谁最先知道和掌握的,因为线索不管是直接得来的还是间接得来的,如果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没有任何社会意义。[]故此,我们认为:(1)立功信息来源于犯罪分子之亲友的。犯罪分子的亲友将自己所知悉的有关他人的犯罪信息直接或者间接告诉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作了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构成立功。因为立功制度是对国家和犯罪分子都有利的一项制度,犯罪分子的亲友是与犯罪分子有特殊关系的人,出于亲情与友情,将自己所知悉的有关犯罪信息提供给犯罪分子,让其立功从而受到从宽处罚,这在道义上也是无可非难的,同时这种行为不同于亲友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向司法机关作****明的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再者,对于犯罪分子立功的信息来源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法律上强调的是提供犯罪信息行为的有益性与有效性(真实性)。(2)立功信息来源于在押犯的,即犯罪分子在监所内从同号人犯那里获取其他人(甚至是该在押犯本人及其同案犯)的犯罪信息,这些信息有的是同号人犯无意中泄露的,有的是出于哥们义气为了让行为人(即这里所言的犯罪分子)得到从宽处罚而主动提供,由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后经查证属实的,也可以构成立功。因为就立功制度而言,不论谁检举揭发,只要查证属实,检举揭发者就成立立功,而真正知道犯罪信息的人如果不是检举揭发者,则不成立立功,因为立功制度要求的是谁告发谁立功,而非谁知情谁立功。虽然知悉犯罪信息但并不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这对国家和社会并没有什么贡献,也不能产生任何实际效用,不符合立功制度的基本特征。只要主动将所知悉的犯罪信息提供给司法机关并经查证属实的,才可能认定为立功表现。(3)立功信息来源于辩护律师的。实践中,有的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这里所言的犯罪分子)或者与其通信时,有意或者无意将有关他人的犯罪信息提供给犯罪分子,犯罪分子随后向司法机关作了检举揭发,经查证属实的,也可构成立功,因为就立功信息的来源而言,犯罪分子从辩护律师那里获取与从其亲友或在押人犯那里并没有差别,都有可能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信息与案件的重要线索。但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辩护律师身份的特定性——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虽然犯罪分子从其处获取有关犯罪信息并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是无过错而且可以构成立功的,但辩护律师利用执业之便,向在押的犯罪分子传递有关信息的行为,则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4)立功信息来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有的司法工作人员将自己所掌握的有关他人的犯罪信息告诉犯罪分子,再由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的,对此,我们认为犯罪分子的检举揭发行为原则上不构成立功,因为此种情况下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并非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信息,而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已经掌握的犯罪信息,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处理或报告而不得向外泄露是其法定职责,犯罪分子通过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获取的有关犯罪信息的检举揭发当然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这一点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后将其先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掌握有关他人的犯罪信息交待出来但不得作为立功处理的道理是具有一致性的。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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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如何认定的?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2立功认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分子立功行为的司法解释。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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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立功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7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依据你所说,不应属于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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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立功?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7-19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构成立功: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2、提供重要线索帮助破案,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 3、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 4、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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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如何认定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11立功的认定标准如下: 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3、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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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立功?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21立功的认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