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临时禁令适用中若干问题的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8:12:51 315 人看过

临时禁令是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而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布的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免受继续侵害,预防难以弥补损害的发生。它是英美法系国家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对此作了明确规定。适应入世需要,我国新修定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都规定了这项强制措施。同时,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项司法解释对诉前临时禁令的适用作了专门规定。但总体而言,这些规定比较原则、抽象,实践中难于把握和操作。为准确及时地对当事人的禁令申请作出审查决定,我们拟对临时禁令措施在实践中遇到的几个主要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以期对人民法院审理禁令案件有所帮助。

一、对胜诉可能性的认定

是凡实行临时措施的国家,法院衡量是否发布临时禁令的一个重要因素即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有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极大可能性,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体诉讼是否有胜诉的可能性。从英美等国判例来看,法官评价是否发布临时禁令的因素很多,但主要为两点:即申请人是否有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会给申请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而这两项条件中,首先必须考究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

对胜诉可能性的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认识:一是认为申请人需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申请人已实际胜诉。其理由在于我国新修定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对诉前临时措施规定的条件均是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则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他们认为法律或司法解释已经确定申请人所面临的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则必然会得出权利人已经胜诉的事实和结论。二是申请人无须证明其肯定胜诉,而只需证明有胜诉的可能性即可。在这两种认识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法庭审查是否发布临时禁令的和结果等有较大的区别。

我们认为胜诉可能性仅为一种可能性,而非胜诉的必然性。申请人请求法庭发布临时禁令时,无需提供确切的证据清楚、全面地证明被申请人侵权行为的存在,只要提交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能证明侵权行为有存在的合理可能性即可。这是因为:

(1)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侵权,应由法院于庭审之后综合整个案情作出裁判。它在程序上的最基本要求是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庭审听证、质证的机会和陈述的权利。而当事人申请临时禁令往往在诉前或诉中单方提起。情况紧急的情形下,法律并不要求法庭先通知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无须送达对方质证。法庭只是审查申请人的单方申请和未经质证的证据。再加上知识产权纠纷本身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等因素,因而法庭在审查申请人的禁令申请和提交的相关证据后很难也不应该就案件是非曲直作出评判。对于一个技术性很强的知识产权纠纷,即使在双方交换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后,法官尚不能作出被告侵权与否的判定;而将有关技术问题委托专家鉴定,鉴定结论出来后,法官仍不能作出侵权与否的结论,还需经过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以及综合其他情况后才能作出最终的裁判。因此,在申请人单方提出禁令申请后,要求法官即时评判被申请人侵权与否并据此考虑是否准许下发禁令是不可思议的。

(2)设置禁令措施的功能在于及时制止或预防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减免其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为此,它要求法庭迅速、准确地采取有效措施。而若要求申请人需提供证据清楚地证明行为人侵权行为的存在以作为法庭下发禁令的前提条件之一,这无疑为其申请禁令设置了过高的门槛,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对申请人知识产权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同时也易致法官滥用裁量权;并与禁令的法律价值相悖。

(3)临时措施中包含有证据保全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用以证明他人侵权行为的存在。如果法律要求申请人证明侵权行为已经实际存在,则再进行证据保全已无任何实际意义。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

(4)该项措施要求申请人提交禁令申请时,需提供相应的担保。同时申请人如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这些规定本身均说明要求申请人依现有事实证明的是胜诉的可能性,而非侵权已经构成。

(5)我国新修定的三大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及相应司法解释中所作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的规定也内含胜诉可能性的情形。因为他人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侵权只是一种可能性绝非必然发生,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存在的一种现实危险或威胁。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的这种表述确有不当之处,易致认识上的误解。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均无类似规定,如美国司法临时禁令的准则之一是原告必须表明有可能查明纠纷双方孰是孰非。这明确说明它是一种基于胜诉可能性的判断。因此,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能以申请人未能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作为拒绝发布临时禁令的理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6日 14: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知识产权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公民的著作权系专属性质的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与修改权等,只能归著作权人所有,不能列入遗产,不能继承。但是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如作品的稿酬,出版、改编、上演作品所得报酬等,则可列入遗产发生继承。继承著作权,是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即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之内,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作品使用权、发表、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和获得稿酬权。所谓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所取得专利的某项发明或设计所享有的专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继承专利权是继承人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间内,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权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继承其中的财产权利部分,如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等。而人身权利部分如专利署名权,则不在继承范围内。著作权与专利权是否可以继承人身权是指:发表权,即通过出版、上演、放映、
    2023-08-14
    491人看过
  • 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研究
    近年来,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据统计,全国从1991年抗诉35件案件增至1996年的3322件,每年成倍增长。在近些年来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总共5860件案件中,人民法院再审1338件,改判或撤销原判1057件。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无疑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但是,也不可否认,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抗诉制度具体规定的阙如或不明确,以致检察机关与法院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在各自行使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的过程中产生摩擦与冲突,进而严重影响了民事抗诉机制的顺畅运行。因此,如何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也就成了我国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探讨和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对此,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求教于专家同仁。一、抗诉监督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
    2023-04-29
    289人看过
  • 取保候审的若干问题研究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取保候审,是审判之前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是一种有条件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一方面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一方面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有序的进行。从适用范围上来看,主要适用于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27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部1998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有以下几方
    2023-06-11
    457人看过
  • 关于加班费诉讼的若干问题
    合同诉讼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不能在三年五年以后再起诉,因为过了追诉期。没有工资条也没关系,每个公司都有一个工资结构,节假日双薪或者三薪有一个计算模式。现在很普片的算法是例如:工资1000元(基本工资:280、岗位工资:220、工龄工资:100、交通费:100、午餐费:200、岗位补贴:100)很多公司计算双薪或者三薪或者加班工资是按照基本工资280来计算的,而不是按照你实际工资1000元计算的。所以你要弄清楚你的工资结构是怎么样的。试用期一个月如果产生加班或者遇到节假日也必须按照规定支付相关资薪的,这是毫无疑问的。很显然你的工作时间是24小时,这也是公司规定的。那么很显然,如果你没上够工作时间公司肯定要找你,现在没找你或者说你早退等问题说明你是按照公司的人事岗位制度来工作的,这个没有任何的问题。况且你也有和你一样
    2023-06-05
    275人看过
  • 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重整/债务人出资人地位/对占有中的债务人监督/强制批准重整内容提要:我国的新破产法设置了重整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重整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立法应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予以全面均衡考虑。本文对新破产法中规定的债务人的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应如何理解,对立法采纳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即由债务人拟定重整计划并负责重整活动应如何进行监督,以及如何把握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定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以望保障重整制度的顺利施行。重整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为有力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源自英国,由美国的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将重整制度作为与破产清算、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设专章(第八章)从重整的适用范围、基本程序、保护措施、重整计划的拟定与执行等方面进行规定,
    2023-06-14
    79人看过
  • 精神障碍若干问题研究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法中精神病的含义和范围及其认定由于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对正确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具有重大意义,而对精神病的认定非有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专家进行不可,因此,对于刑法中的精神病的含义和范围的界定,就应当和精神病学或司法精神病学上的有关见解或理论相一致。自1954年开始一直参加1979年刑法起草工作的高铭暄教授解释说,1979年刑法第15条中的精神病一词,在立法原意上,是从广义理解的①。那么,1979年刑法第15条中的精神病就既包括司法精神病学中所说的狭义的精神病,也包括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但是,在刑法理论界乃至司法精神病学界对1979年刑法第15条中的精神病的具体范围仍然存在着争议。部分学者持狭义说,认为刑法中的精神病仅指精神活动异常达到一定程度的重性精神病患者、严重的智能障碍者和精神病等位状态等严重的精神障碍者,不包括神经官能症、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变态人格及性心理障碍等轻度精神异常者。前
    2023-04-22
    249人看过
  • 论股东知识产权出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资本化公司风险防范内容提要:知识产权资本化之风险主要源自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和公司资本运作两个方面。为防范公司接受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两个层面建立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规制体系,其具体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出资主体与标的物的适格要件考察、知识产权出资方式与程序的法律规制。一、风险考量:知识产权出资法律规制之必要性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法律规制源自知识产权资本化所生风险,该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资本本身所生风险和公司在知识产权资本运作上的风险两个方面。知识产权资本本身所生风险主要表现为:首先,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有无权利瑕疵。其一,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问题。知识产权之合法性为合法凭证所证实。如出资人以商标权或专利权出资,其商标权或专利权有无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或者受让该商标或专利的、经有关机构核准的合同书原件;出资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能否出
    2023-06-08
    75人看过
  •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难题,出现严重的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对此,为了促进自由贸易,我国应该总体上支持平行进口,但在微观上应该对专利和版权的平行进口作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两者冲突的和谐发展。关键词:国际贸易自由化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冲突法律和谐一、引言据《科技日报》载,当代国际贸易的10大趋势之一是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现实。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是WTO规则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TRIPS协定》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TRIPS协定》作为规范统一WTO成员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规则,尽管是由发达国家极力
    2023-06-05
    361人看过
  • 死刑核准权“归位”前后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编者:早在本刊1996年第3期中以《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的现实》为题,刊登了时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的罗书平法官的文章,呼吁对法律规定的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死刑复核程序必须严格执行,而不能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在按照中央的决定,即将收回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的今天,时任执行局局长的罗法官再次给本刊写来了有关死刑核准权归位前后法律适用的文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已经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主张:《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核准权的内容与基本法律相冲突,亟待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核准权的归位工作宜分期分批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方式原则上限于法律审,一般不直接提审被告人;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二审和复核必须开庭进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逐步归位的过渡期内,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的核准程序
    2023-06-11
    250人看过
  • 离婚诉讼中房屋居住权适用问题研究
    离婚诉讼中房屋居住权的适用问题:一、用判决设定居住权的条件是: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亦无其他收入来源,无住房而提出暂时居住的请求;另一方应有给予居住帮助的能力;生活困难方的这种获助应仅限于离婚时。二、对居住的期限和解除条件等相关问题应尽量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减少离婚时设定的居住权在执行中的难度,以期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离婚诉讼中的部分问题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
    2023-07-03
    371人看过
  • 关于劳动合同立法若干问题的初步研究(下)
    对劳动合同立法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看法3、关于连带责任问题。违反劳动合同可以追究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一般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通常是劳动者一方),以不公正或违法手段破坏原劳动合同关系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与第三人共同承担这一损失。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国、马达加斯加等国的劳动法对此问题也有规定。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款对此规定较严,不仅招用未解除原劳动合同的雇员并造成损失的雇主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招用已解除原劳动合同,如果解除行为与新雇主有关,则新雇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可以借鉴。但要注意的是,新雇主承担的连带责任也不是无限的。如《法国劳动法典》(1981年)规定,如果新雇主得知事情真相时,雇员的原劳动合同已失效
    2023-06-05
    430人看过
  • 对刑事自诉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一、自诉案件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了对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第二类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第三类自诉案件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对证据不充分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
    2023-06-11
    206人看过
  • 关于适用自首制度中遇到的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对于当前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及时侦破处理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正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新刑法对自首做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条文明确自首的定义,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2)放宽了自首的构成条件,即取消了原司法解释中接受审查和裁判的条件;(3)规定了准自首的情况,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4)加大了对自首从宽处理的幅度。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规的解释》对自首的具体适用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详细的解释。应当说,现行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已经比较详尽和完善,但在实践中仍遇到许多问题,下面仅就这些问题进行一下探讨和研究,以利自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关自动投案中的几个问题1、关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
    2023-06-11
    322人看过
  • “虚构保险标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键词:保险标的虚构行为着手认定内容提要:虚构保险标的以骗取保险金是一种常见的保险诈骗行为。这样,保险标的的界定就显得至为重要。然而,保险标的的法定概念明显存在缺陷,亟需完善。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对于保险实务中出现的几种特殊情形如何认定,需要探讨。关于保险诈骗罪的着手从何时开始,众说纷纭,本文以虚构保险标的这一情形为切入点,对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进行探究。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其中情形之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该项规定本身固然比较明确,但在适用过程中仍有若干问题值得探究。笔者在此抛砖引玉,以就教于方家。一、保险标的法定概念的缺陷及完善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4款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是保险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被保险的对象或客体,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具体而言,根据《保险法
    2022-04-21
    330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科学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探讨
      辽宁在线咨询 2024-12-03
      在谈论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的问题时,你可能想知道应该如何处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做法,供参考: 首先,如果在公司工作期间,独立完成了某些科技项目或者研发出了新的东西(如著作、专利或商标权等),那么这些成果的所有权将属于公司。 其次,如果甲方从其他地方购买了某个软件产品的使用权,那么这个使用权将属于甲方公司。但是,除非得到公司的批准,否则不能将软件产品和相关的使用说明、宣传材料转给其他人。否则,
    • 关于出资问题知识产权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03
      知识产权出资具有如下法定要求: 1、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不可以出资; 2、对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标题:关于字体知识产权的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5-01-20
      知识产权是指由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知识产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知识产权可分为两类:著作权(也称版权、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也称产业产权)。
    • 关于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的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4-08
      133、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版权)。137、转让专利权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转移。138、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
    • 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
      中共中央关于精减职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目前各地正在部署和进行精减职工、减少城镇人口的工作。为了使各地在这一工作中,在处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时有所依据,除了《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中已经规定的以外,现在再作如下的通知: 一、关于精减的对象 这次精减的主要对象,是一九五八年一月以来参加工作的来自农村的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