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外借款合同,责任如何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0:41:39 50 人看过

由于我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涉外借款合同应当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因此,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外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已经使用了贷款人的款项的,应当偿还借款本金;企业之间违规借贷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国内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违规借贷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但两者均不支付罚息。

一、人死了借的高利贷是否还需要还

借款人死亡的,高利贷的本金部分以及合理部分的利息仍然需要偿还。

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借款合同订立时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说不超过借款合同订立时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的利息是需要偿还的。

如果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借款人死亡本金部分以及合理部分的利息应当由其配偶偿还;

如果借款人的继承人继承了其遗产的,则本金部分以及合理部分的利息应当由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来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该笔债务既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的继承人也没有继承其遗产的,则需要用死者的遗产来偿还本金以及合理部分的利息。

二、民间借贷中的利息应如何约定

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无息民间借贷: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八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如果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的,视为无息民间借贷,借款人在约定借款期内不用支付利息。但对于无息民间借贷,借款人到期不还(约定还款日期的)或经催告不还的(无约定还款日期的),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或催告后的利息,利息数额参照银行同等贷款的利率计算。

有息民间借贷: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中可自由约定利息,但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国家是不予保护的。

另外,根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综上,是否在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借贷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决定。笔者认为,出于维护出借方利益出发,若出借方选择无息借贷方式,应明确约定好民间借贷还款日期,或虽未约定明确还款日期,但应将催收还款情况以证据形式进行固定,以确保主张利息权利的行使。出借方选择有息借贷方式的,约定利息可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发生违约情况下,出借人可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使发生违约情况,法院也可以支持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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