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34:16 104 人看过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1996]法赔他字第3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你院《关于王栋伤害案经济赔偿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王栋作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法使用暴力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在赔偿损失后,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王栋追偿赔偿费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6日 09: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济赔偿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1998]赔他字第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年1月8日[1998]川法委赔他字第1号《关于王健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刑事赔偿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赔偿委员会讨论,现答复如下:王健在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虽受到部分限制,但实际上没有被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没收的财产,因该院并未确认其没收行为违法,故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宜对此作出应予返还的决定。你院可将应予返还财产的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此复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九月二日
    2023-06-06
    21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郑传振申请赔偿案请示的批复-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赔复[1996]1号发布日期:1996-8-1执行日期:1996-8-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你院〔1995〕闽赔字第1号《关于郑传振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你院1995年3月15日(1995)闽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郑传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部分,撤销了对郑传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部分。虽不属于全案宣告无罪,但再审撤销盗窃罪不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盗窃罪不能成立,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免责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的。郑传振盗窃罪被撤销,其盗窃罪已执行的刑罚,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二、郑传振因盗窃罪被错判,羁
    2023-06-06
    247人看过
  • 雇用的人员在进行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转承替代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此条规定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驾驶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场合。受雇司机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他人法益。而雇主因雇员之服务而受有利益,自应负担损害,此为交通事故责任中确立代负责任的根据所在。雇员驾驶机动车属于执行职务时,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行享有运行利益,他就对运行中的交通事故承担无过失责任。雇员驾驶机动车是履行职务,雇员本身不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不存在承担无过失
    2023-03-01
    24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2]28号发布日期:2002-8-23执行日期:2002-8-3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8]132号《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致人伤、亡,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赔偿损失后,受害人或其亲属能否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亡已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二、本批复公布以前发生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受害人或其亲属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复。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6
    24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原判数罪再审个罪改判无罪且已执行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布文号:法赔复[1996]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你院〔1995〕闽赔字第1号《关于郑传振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你院1995年3月15日〔1995〕闽刑再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郑传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部分,撤销了对郑传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的部分。虽不属于全案宣告无罪,但再审撤销盗窃罪不是因为情节显著轻微,而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盗窃罪不能成立,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免责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应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而言的。郑传振盗窃罪被撤销,其盗窃罪已执行的刑罚,依法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二、郑传振因盗窃罪被错判,羁押至1995年4月24
    2023-06-06
    18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87)民监字7号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贾国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雇司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输。时值贾国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车时,由于雨后路滑,刹车后汽车仍向后滑动,贾国满被挤身亡。经查,司机对此事故没有责任。贾国满之妻苏文雅要求贾国仁给以经济补偿,承担她女儿的抚恤费用。一、二审法院判决由贾国仁按分成比例承担抚恤金1654元。研究认为:贾国满在兄弟二人合伙经营的汽车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贾国仁没有过错,不应负赔偿责任。但贾国满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运输活动中,不慎被车挤死,其兄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至于具体补偿多少,请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2023-06-09
    25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6个新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条);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条第一款);绑架勒索罪(第二条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三条第一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四条第三款);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五条第二款)。上述各罪除绑架勒索罪外,其余均为选择性罪名。二、怎样认定
    2023-06-11
    41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1次会议讨论通过)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
    2023-06-06
    7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伤害赔偿不应城乡有别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客观地说,《解释》规范了各级人民法院以往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标准不一,范围不确定的情况,为因人身受到伤害而依法索赔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然而,《解释》中有令人遗憾的败笔,那就是城乡有别.首先,城乡有别违反了《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作为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只能体现法律的立法宗旨,不能逾越法律的规定,更不能在行使司法解释权利时不自觉地当起立法者的角色。其次,强调城乡有别实质是对人权的不尊重。《解释》中一再强调城乡有别,是有意识地将人格等级化,各等级的人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而问题是同样是我国的公民,同样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不能在其人身受到伤害时因城乡身份而再次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第三,城乡有别不能体现司法救济的立法本意。司法救济是公民依法寻求自身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其
    2023-06-05
    46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晋英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1999〕赔他字第8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年3月25日津高法〔1999〕48号《关于王晋英错误逮捕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一致意见,即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国家免除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王晋英虽有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的违纪行为,但认定其构成徇私舞弊罪的证据不足。宝抵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晋英的逮捕属于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宝抵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此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2023-06-06
    249人看过
  • 员工在工作期间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回顾】2005年的九月份我在路边正常的行走,被一个快速骑车的快递员猛的撞倒,顿时我口中血流不止,门牙也给撞掉了。事情发生后,快递员和门部经理一起把我送到了医院,并答应给我支付医药费,经医生诊断,伤口需要恢复一段时间才能按假牙,约要三个月的时间来恢复伤口。当时经理也同意按医生诊断的情况负责给付医疗费。三个月过去了我要求快递公司为我支付按假牙医药费时,却遭到了门部经理的拒绝,并说快递员撞我的那一天是星期天,不是职务行为,而且快递员现已辞职,愿上哪里告就上哪里告去吧,经理不负责此事。这事我该怎么办呢?经理能推卸责任吗?【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标准上的规定。解释中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
    2023-06-08
    179人看过
  • 雇员造成其他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雇主要承担责任吗
    雇员造成其他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雇主要承担责任。但如果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则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雇员追偿。一、工人自己干活不小心伤到别人责任怎么划分工人在干活中把别人不小心受伤,如果雇主和工人之间是雇佣关系,那么雇主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雇主没有过错的,由工人自行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二、雇工受害怎么办?雇员受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雇员受害时,应向雇主要求赔偿。此外,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
    2023-03-03
    27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证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6-4-19执行日期:1996-4-19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5〕22号“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鉴证机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是国家对经济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项措施。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鉴证机关没有严格依法审查合同,对主体不合格或没有履约能力的经济合同予以鉴证,致使一方当事人受到经济损失的,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鉴证机关予以赔偿。鉴证机关除退还收取的鉴证费外,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2023-06-06
    31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
    失效日期:1996-12-3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晋法发〔1978〕14号和晋法民〔1979〕1号《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离婚案件中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复员费、转业费系安置复员、转业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应归军人所有,一般不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但是,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离婚时复员费、转业费所余款额数量大,军人生活富裕,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调解或判决军人一方从中适当给予对方一部分,以帮助对方解决生活困难。(二)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应归军人所有,不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此复。
    2023-06-11
    18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更多>

    #经济赔偿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的批复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1-07
      你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批复,对你的问题有知道意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 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7年10月10日) 你院(87)民监字7号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贾国仁、贾国满兄弟二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雇司机开车,兄弟二人轮流领车运输。时值贾国满领车拉白灰,当其指挥倒车挂斗
    •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怎样赔偿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15
      用人单位作为责任人与具体行为人之间是劳动关系,一方支付工资,另一方提供劳动力。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用人单位享受劳动者的劳动或者工作成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过错,则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 雇员造成其他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雇主要承担责任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1-16
      雇员造成其他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雇主要承担责任。但如果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则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责任,雇主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 法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1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是做什么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3-09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负责处理有关刑事赔偿、以及因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而引起的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