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雇工打井受伤致残违反安全义务被判担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2:24:21 320 人看过

临时雇用他人劳务,雇用工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谁该为伤残者买单?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劳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九成责任,由被告谢某、吴某赔偿原告彭某各项经济损失的90%即257412.4元(含两被告已付的93000元);由被告谢某、吴某赔偿原告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计25000元。

被告谢某、吴某合伙经营打水井业务多年。原告彭某系在被告吴某父亲处学习打水井业务的学徒工。8月18日,两被告自带钢管、电线、钻井设备等材料承揽徐某家打水井业务,承揽费计4700元,双方未订立合同。8月19日,因被告吴某临时有事,就从父亲处叫原告来帮忙。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谢某在操作打水井的钻机,原告在旁边打下手(拾捡、搬运材料等),戴了手套,未有任何防护等工具。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走上机台用手拉钢丝绳,因机器还在运行,造成原告右手被绞伤,当即被告谢某将原告送至县中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先后到南昌、上海等地的医院治疗,后原告两次入住浙江省缙云县田氏伤科医疗。2014年5月8日,原告伤残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五级,评定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原告伤后,两被告仅支付了在县中医院花费的治疗费用93000元,在其他医院的治疗费26379.78元未支付。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于是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计人民币418591.28元(含两被告已付93000元)。

另查明,被告谢某从事打水井业务有两年之久,未取得从事打水井的资质证。被告吴某从事打水井已有八年,未取得相关资质证。房东徐某事发时未在现场,已将承揽费4700元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彭某师从被告吴某父亲从事打水井业务,期间应被告之邀前往被告所承接的工地帮忙打水井,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两被告无从事打水井业务的相关资质,邀请尚未完全出师的原告作为帮手,既未采取有效、合理的防护措施,又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现场指挥、监管不当,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两被告应负主要的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自身安全意识淡薄,忽视自身安全,根据其年龄、智力等精神状况理应认识到上平台操作具有相当危险性,而冒失上平台,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被告过错情况,酌定由原告承担10%的责任、被告承担90%的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9日 16: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民币相关文章
  • 雇员作业时打架致伤残雇主是否因无防护担责
    案情:张某与王某都曾在李老板绍兴一建筑工地干活。一年多前,张某和王某在3米多高的跳板上作业时,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推搡、扭打,突然脚下的跳板滑落,两人一同摔落在地,致张某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由于迟迟拿不到医药费,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李老板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2万余元。绍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王某两人非因履行职务原因发生争执,其打架行为不属于雇佣活动的一部分,故要求李老板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跳板系李老板搭建,且用来固定跳板的脚手架无防护措施,这是导致张某受伤的原因。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张某、王某各承担40%的责任,雇主则承担20%的责任。评析: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
    2022-11-02
    372人看过
  • 临时雇工算劳务,因公受伤非工伤
    案情介绍北京某山庄在院内搭建蒙古包时,主管基建的负责人通过承揽该项工程铁工活的领班找来木工王某。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王某自带工具负责做蒙古包工程的木工活,山庄每日给付40元劳动报酬,待王某干完木工活领取全部劳动报酬后,即与山庄再无任何关系。2001年8月16日(当时下着小雨),山庄工程负责人指派王某去干铁工活,王某在往蒙古包上上铁板时,因下雨铁板滑落,砍到王某的双脚后跟上。王某被送至怀柔区第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双脚)跟腱断裂,治疗后山庄给医院支付了王某的治伤费用。同年9月27日王某以自己为该山庄干木工活受伤,且需继续治疗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该山庄先行给付后期医疗费6000元。后经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由山庄给付医疗费5000元,王某撤诉。2001年12月10日王某又向怀柔区劳动保障局提出要求认定工伤的申请。2002年1月9日,怀柔区劳动保障局作出裁决,下发了《工伤认定书》,认为王某属某
    2023-06-10
    406人看过
  • 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安全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的条件
    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安全义务包括发现安全问题应该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不能强制要求对方违章作业,要为从业者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等。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具有过错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一、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的安全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具体义务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2022-05-21
    182人看过
  • 致人伤残雇主雇员连带担责
    民工付某在施工时,因操作不当,不慎将二楼的他人撞到,跌落至地面导致骨折。事发后,雇主、雇员、房东互相推卸责任,伤者翁某雪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万余元。今天,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原告翁某雪的各项费用75404.82元,由被告翁某松承担40%,即30161.93元,由被告付某承担20%,即15080.96元;被告翁某辉按10%补偿给原告翁某雪;原告翁某雪自行承担30%。原告翁某雪与被告翁某辉系兄弟关系。2009年4月,兄弟二人动工兴建相邻的二幢新房。被告翁某辉将自家房屋地脚梁及楼面浇注工程承包给被告翁某松。5月23日上午,被告翁某松为被告翁某辉浇一层楼面时,雇来了被告付某、辜某等人,约定每天工资60元。施工中,翁某松将简易吊机架在楼面阳台上,并安排被告付某负责操作。由于原告翁某雪在楼下搬东西时路过施工地点,辜某曾提
    2023-06-06
    113人看过
  • 雇佣的临时工工作时受伤谁的责任
    临时工受伤应有雇佣公司来负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同。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事工作任务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一、临时工用工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吗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因此,“临时用工协议”在具备以上条款的情况
    2023-03-22
    324人看过
  • 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在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履行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安全保障义
    2023-05-07
    443人看过
  • 谁来承担临时工工伤赔偿责任和义务
    一、谁来承担临时工工伤赔偿责任和义务工伤不存在临时工之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赔偿责任承担如下:1.如果用人单位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二、有工伤赔偿纠纷该怎么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属于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纠纷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属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等方法解决。1.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23-09-26
    376人看过
  • 雇工吊砖致残由雇主担主责
    熊某某建三层砖混结构的新楼房,将楼房的建筑工程以包工方式交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刘某某承建,李某某从事该楼房的吊砖工作。2011年8月16日下午5时许,李某某用吊机在二楼平顶吊砖时,由于用于固定吊机脚而预埋在水泥板上的钢筋无法承重断裂,导致吊机因失去平衡从二楼平顶处坠落,李某某因没有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即被坠落的吊机一同带至地面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1天,花费医疗费83022.1元,后转往另一所医院住院治疗29天,花费医疗费6038.8元。目前李某某多处骨折,双下肢截瘫,大小便失禁,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综合评定为二级伤残,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取内固定物后续治疗费12000元。对李某某的损失,刘某某已支付20000元,熊某某分文未付。法院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刘某某承建的工程中从事吊砖工作,其吊砖工作是在刘某某授权或指示的范围内进行,原告与刘某某形成了雇佣关系。两被告辩称将吊砖业务
    2023-04-25
    227人看过
  • 如何判断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在实践中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有一个客观的标准。但是,客观现实的生活千差万别,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划一的标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客观上存在一些能够确定义务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要素,如在确定防范、制止侵权行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是不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以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保安能力以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等方面,综合判断,确定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说来,如何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和义务人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履行的行为有直接规定时,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判断。例如,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规定,“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
    2023-06-14
    488人看过
  • 雇员在临时雇佣中受伤算工伤吗
    雇员在临时雇佣中受伤,一般不算工伤。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但是雇员可以要求侵权责任人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一、劳务关系受伤赔偿标准.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在雇员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二、雇佣关系有哪些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三、给房东干活
    2023-06-20
    368人看过
  • 工人违章致工伤雇主也要担责任
    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来到包头打工的19岁的农民工田文辉,受雇到内蒙古准格尔旗一家“天聚”砖厂打工。在砖厂拉运砖坯时,他左臂被切坯机挤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康复出院后,他找到砖厂老板和雇主要求对他工伤进行赔偿,但雇主只同意支付3万多元医疗费。无奈之下,田文辉依法向准格尔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0月18日,准格尔旗法院对这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雇主和砖厂承包人共同赔偿受害人72893.73元。雇员受伤赔偿无果田文辉受雇的这家砖厂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大路镇,是由当地农民乔海开办的。几年前,乔海将该砖厂承包给了包头市东河区南海村的一个叫刘义的人经营。之后,刘义又将该砖厂的生产任务包给杨启明、菅党二、石军负责。田文辉在砖厂干活儿是计件,主要从事拉板车工作,每拉一车砖坯0.80元,月收入近3000元。2010年4月,田文辉在砖厂用板车拉运砖坯时,由于负责切坯机的操作工离
    2023-06-09
    413人看过
  • 受伤雇员担全责雇主也应赔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递增的趋势。雇员在工作时间去仓库取料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雇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雇主是否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原告吕某受雇于被告吉某在某建筑工地做工。2005年6月13日下午,吕某根据吉某的安排在工地上施工时,因缺少材料,吕某便前往仓库取料。不想在取料途中,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碰,致吕某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海安交警部门到场处理,并于同年6月22日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吕某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摩托车,观察路面情况不够,与前车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第43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认定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吕某受伤后,被送至
    2023-06-08
    154人看过
  • 民工受雇被摔伤构成伤残判赔偿
    4月17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路某诉被告林州市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林州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1026.03元。2005年3月8日上午11时许,原告路某受雇于被告林州某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的新华大厦建筑工地干活,在其干活时,原告路某从离地四米高的架子摔下致伤,后住院治疗144天。工地负责人陈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因伤情过重,经诊断需做大手术时,被告中断支付医疗费,经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路某各种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路某受雇在被告林州市某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七级伤残,被告林州市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作为新华大厦工程承包方,应依法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原告路某在施工中未用安全带,亦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不慎致使摔伤,未尽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
    2023-06-08
    368人看过
  • 雇主是否对雇员的全责受伤承担责任?
    雇员全责受伤雇主全赔。雇员受伤,雇主应负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受伤雇主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雇员受伤雇主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
    2023-07-12
    299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民币
    相关咨询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致人伤残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临时雇佣关系承担义务吗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9-02
      临时雇佣关系受法律保护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1-30
      对于违反了该条例的行为人,我国法律进行了这样的理性定式:如果经营者的过失的确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那他要负责任是再正常不过了,如果经营者的过失行为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太大的经济损失,那我国法律就不追究他的责任。
    • 雇佣临时工摔伤由谁承担责任?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8-18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对雇员对摔伤行为存在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雇员进行追偿。
    • 帮工受伤义务承担责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10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在回家过程中不属于因帮工遭受人身损害,不需赔偿。但基于民事互惠的原则,建议适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