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的含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6:05:50 494 人看过

女职工的三期具体是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三期的,除过失性辞退和双方协商一致的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经济补偿为基础支付两倍给职工作为赔偿金。

女职工三期具体时间的确定。

所谓三期是指女职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本案涉及的三期时间有争议的是孕期和哺乳期。首先,关于张某的孕期。因为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张某未向用人单位提供怀孕证明,张某的孕期开始的确切时间,在张某生育前处在认证困难阶段。张某生育后,根据医院生育诊治记录、婴儿出生证明可以确定张某的孕期开始于劳动合同期满前。其次,关于张某的哺乳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女职工法定哺乳期为一年。期间,女职工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一审法院将哺乳假与哺乳期混淆了。张某三期结束的日期应为2001年1月28日。张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此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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