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质量问题通知期限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05:40:27 385 人看过

1、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2、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4、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即出卖人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买受人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

现有规定的瑕疵

第一,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依照《回避规定》第1条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条解释事实上是对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的说明,但还是在后面加了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兜底性条款。我们认为这个兜底性条款应指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特殊情形出现,而且这类特殊情形的出现应当视为其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这类特殊情形,有明文规定的是:审判人员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我们认为,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举证证明关系密切的同学、师生、老上级、战友等亦应属回避主体范畴。同时我们以为,对于这些特殊情形的认定需有个标准问题,也就是说当当事人申请这些情形下的审判人员回避时需有一套完整的回避的决定程序,这在后面论及回避程序时将要详细介绍。

第二,离任回避。依照《回避规定》第4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与此解释有区别的是《法官法》第17条规定,内容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前述规定谈及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而《法官法》则规定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即无需异议直接回避。此处,我们认为还是应该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否则一律回避也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对当事人的异议应设立相应的异议程序,要求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否则如果当事人不当行使诉讼权利,或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过分情绪化的要求,都会造成诉讼权利的滥用,而有的法院过于照顾某些当事人的情绪,同意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同样也会造成国家法律权威的降低,法官职业尊严的伤害,及诉讼拖延引起对方当事人的不满。(2)

第三,诉讼代理人、律师的回避。按照《回避规定》第5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司法解释规定的理由是:为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法律规定,从工作机制上防止和消除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3)。笔者丝毫不怀疑最高法院之初衷,但在立法技术上是欠考虑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条解释却为立法所确认,《法官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立法,笔者认为均存在如下缺陷:(1)这些规定与《律师法》第3条第4款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相抵触,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权利;(2)立法有将国家义务强加律师的倾向。回避制度是为了让司法人员避嫌而设立的,是司法人员的义务,而不可以此要求律师,律师的工作具有个人性,要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尽心尽力为授权人服务,让律师回避无异于让当事人回避,而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也行不通的。(3)律师回避的规定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诉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国家根本大法确定的一项诉讼原则,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明确了辩护制度由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两方面的内容组成,两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构成完整的辩护制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自行辩护,也有权得到他人帮助进行辩护。律师辩护还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诉讼民主的体现,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为自己的辩护,而前述立法则限制了法律所赋予的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4)未考虑地区差异,影响律师生存。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回避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资料来源:中国律师网2001-04-0400:00:00),经不完全统计江苏省有近百名律师的执业受到严重的影响,有的甚至危及个人的生活和家庭。受影响最大的是区县的律师。在区县,只有一个基层法院,由于地域和经济环境的限制,决定了区县级律师绝大多数业务来源于诉讼。区县的律师业务量原就不如大中城市的律师,非诉讼代理业务又很少,《回避规定》实施以来,受到的影响有如雪上加霜。《回避规定》的执行,给部分律师的业务开展带来了消极影响,甚至严重危及个人职业信誉。《规定》的负面影响甚至波及部分律师生活。(4)

第四,回避主体中的审判人员。依照《回避规定》,审判人员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院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此外,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以及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均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某类人员是否应回避,应当赋予当事人以选择的权利,而且有些回避原因的出现还需当事人提出,否则法院也无力纠缠于细枝末节,我们可完善相关人员参与司法活动的告知制度,如委托的司法鉴定人员名单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如果他们提出并有证据证明属于回避的情形之时,则应直接回避,而无需浪费精力,以免作出鉴定后,却被认定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五,程序回避。按照《回避规定》第3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官因为可能的内心确信而先入为主,产生可能的预断,以避免当事人产生猜疑,这样参加了第一审案件审理的法官,即使因某种原因被调至上一级法院的,也不能再参与该案的二审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审判人员因已参加了原审审理,不得参与该案的重审,等等。根据《回避规定》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书记员不得再参加案件的重审,而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情况比较熟悉,加上很多基层法院书记员人手少,往往交由同一个书记员记录,让随案书记员从一而终,理由是《回避规定》第3条只提到了审判人员,而未提及书记员,而实际上依据该规定,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等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的回避执行,而且根据刑诉法第192条、第206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二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所以司法实践中这种让书记员从一而终的做法实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第六,法律责任。依据《回避规定》第8条,审判人员明知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和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按规定应当回避的,而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须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对此,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地方对此具体的加以了落实。如为将回避制度落到实处,杭州中院和各基层法院都规定:干警中凡有近亲属从事律师工作的,必须向纪检部门汇报。各院纪检部门还为这些人的近亲属以及从本院离任不满两年的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建立了花名册,发至每个办案人员手上,要求他们心中有数,在审理案件时认真审查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资格。一旦有故意违反回避制度的,法院就依据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段时间后,杭州两级法院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几乎各院都有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取消本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离任工作人员担任另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资格的情况。杭州市建德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时,自诉人邹某提出被告人所请的律师原系建德法院一业务庭庭长,尽管已离任两年多,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要求该律师回避。法院认真审查后,同意了邹的回避申请,此外,杭州中院、建德等一些法院的个别审判人员,还因近亲属是律师而调离法院。(5)

根据《民法典》第621条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9日 05: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血亲相关文章
  • 买受人质量瑕疵通知期限
    关于买受人质量瑕疵通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为何这样规定?《》第157条规定关于买受人对质量有瑕疵通知期限作了以下三方面规定:1、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2、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3、对标的物有质量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4、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即出卖人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买受人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本条关于买受人对质量瑕疵通知期限的规定,实质上出卖人承担标的物质量瑕疵的担保义务的时效。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担保义务并不是毫无时间限制的,无限期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不仅会对出卖人产生不公平的对待,也会妨碍商品的市场流转,影响市场经济的活跃。因此,本
    2023-06-09
    173人看过
  • 质量问题退货规则?
    法律综合知识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2、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3、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024-05-10
    346人看过
  • 如何应对商品房质量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策略
    一、如何应对商品房质量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策略按照如下方式应对商品房质量问题并制定相应的策略:1.分清责任主体,避免多头扯皮房屋质量纠纷经常涉及三个主体:出售商品房的开发商、物业公司、建筑施工单位。简单地说,开发商对房屋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物业公司通常对小区内公共部位承担一般的维修、管理义务;而建筑施工单位基于施工合同向开发商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只有开发商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购房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所以说,如果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应向开发商提出。现实中曾出现过不少购房人在没有弄清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向物业公司或建筑公司追究责任,个别不负责任的开发商会在这一段时间转移资产或以购房人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其质量保证义务。2.慎重要求退房,依法多提赔偿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3.注意收集证据,争取纠
    2023-08-22
    356人看过
  • 开发商装修质量有问题,如何应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倘若房屋存在严重且显著的质量问题,对正常居住使用构成实质性困扰,那么买方有权以解除购买合约并要求卖方赔偿相应损失为诉求。在房屋保修期内,若发现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现质量瑕疵,卖方有义务负责维修;当卖方故意拒不恢复或在适当期限内延迟恢复时,买方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维修工作。需要强调的是,修复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此期间诱发的其他损失均由卖方肩负。对于如何签署购房补充协议的重要性及需关注的要点,列举如下:首先,必须明晰违约责任;其次,明确置业顾问的各种承诺、广告宣传中的内容以及赠送的面积等相关事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
    2024-08-07
    433人看过
  • 商品质量问题索赔几倍,商品质量问题赔偿遭拒怎么办
    商品质量问题索赔最高是货物价款的十倍,具体还要看是法律依据,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可获得三倍而《食品安全法》则最高可达到十倍。商品质量问题赔偿遭拒后消费者可采取举报、投诉或走诉讼程序均可解决拒绝赔偿问题。一、商品质量问题索赔几倍商品质量问题索赔最高可以得十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二、商品质量问题赔偿遭拒怎么办商品质量问题赔偿遭拒后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
    2022-06-05
    313人看过
  • 商品房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该保修吗?
    肖某于2001年6月7日从A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交清房款后,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后搬入新房,住了不到三个月,肖某发现房子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的墙面及顶面抹灰层开始脱落,而且厨房的管道时常学习班水,影响了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为此,肖某多次找房地产商要求其进行修理,但是房产商以商品房不是产品为由,拒绝免费保修,要肖某交了房屋修理费后才肯维修,肖某认为房产商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的三包规定承担保修义务,双方各持己见。那么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能否要求房产商承担保修责任?此时买房人应当依照什么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所说的产品范围,《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对于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不受《产品
    2023-06-07
    56人看过
  • 产品质量问题,不提供运费险
    在网上买了东西没有运费险,如果是质量原因退货,运费由卖家承担。提供有效凭证证实收到商品有问题或是因为卖家的某项服务、承诺未履行而导致的退货退款,运费需要由卖家承担;卖家所售商品为闲置商品的,收到的商品与卖家在发布时描述不符的,或卖家没有如实披露商品的瑕疵异常或历史维修情况的,交易做退货退款处理,运费由卖家承担。商品质量有问题如何投诉理赔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可以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产品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同时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
    2023-07-08
    150人看过
  • 房屋质量问题的法律法规你知多少?
    房屋质量问题种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房屋的质量问题有如下几种:(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三)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如何处理房屋质量纠纷?商品房质量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针对有关房屋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
    2023-06-10
    266人看过
  • 北京市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该如何处理?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对修理、更换、退货另有规定的除外。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在下列期限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一)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执行;(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期限的,为6个月。商品非因质量问题的修理、更换、退货,由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
    2023-06-05
    467人看过
  • 质量问题监理判决时限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工程质量问题监理的责任有哪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
    2023-07-05
    216人看过
  • 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和保修期限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区分有:(一)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包含在保修期限内的,且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处于保修期的初始阶段。(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二者的期限终止日一般情况下不相同。缺陷责任期最长为两年。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的最短期限一般是两年。(三)事实上,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最大不同还是体现在质量保证金上。即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要对工程质量缺陷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就是质量保证金。而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尽管仍要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但承包人不用再提供担保。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
    2023-07-06
    61人看过
  • 质量问题赔偿标准如何规定?
    1、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最高可以获得原产品价格的十倍赔偿。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房屋质量问题退房赔偿标准可以索要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如果是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双方也在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须按约定赔偿。赔偿金除了房屋全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外,还包括业主前期已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及律师费等,这些都算入消费者实际损失范围内,由开发商补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2023-07-17
    392人看过
  • 质量问题商家拒绝退货怎么,有哪些规定
    如果是在网上购买物品的,因质量问题商家拒绝退货的,可以找淘宝客服进行维权。依据相关规定,淘宝认定卖家出售的商品质量问题属实的,卖家应按照法律规定或淘宝平台相关规则承担退货、更换、维修等义务。若无相关规定,交易支持退货退款。《淘宝平台争议处理规则》第五十三条淘宝认定卖家出售的商品质量问题属实的,卖家应按照法律规定或淘宝平台相关规则承担退货、更换、维修等义务。若无相关规定,交易支持退货退款。
    2024-04-20
    302人看过
  • 供应商质量保证书范本
    地址:乙方:地址:一、目的:本质量协议旨在进一步提高甲方产品质量,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促使双方以优质产品服务于社会。供需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共同发展、利益共享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签定本协议。二、质量要求:2.有关订货产品的质量要求等,双方在乙方制造订货产品前或交货前,须对以下文件进行确认,质量要求、材料、工艺变更时,必须重新确认。a.由甲方作成,正式交给乙方的图纸、承认书、样品等;b.由乙方作成,甲方书面确认的图纸、承认书、样品等;c.乙方向甲方交货的产品,必须符合甲方向乙方订货的最新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3.乙方应遵守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等规定。乙方从甲方正式接收的采购合同,如果判断不能遵守安全规定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协商。三、质量保证1.乙方应建立、确定品质保证体系,乙方对于产品的外观、构造、性能、安全性、可靠性等,要符合甲方的要求,保证向甲方提供有品质保证的产品;2
    2023-05-09
    180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血亲”是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 更多>

    #直系血亲
    相关咨询
    • 供应商怎么解决质量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22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的,协商不成,及时诉讼处理,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以维护你方合法权益最大化。
    • 产品质量问题供应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怎么办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2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
    • 谁知道什么是商品质量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04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怎么维权,首先作为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让监督机关介入解决,全国专线是12315,解决率挺高的如果遇到产品问题当然是先退回,如果卖家不承认,就举报商家 从大量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来看,由于一部分消费者不懂法,缺少证据意识,导致一些消费纠纷投诉不适时,不对路以及依据不充分等,最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常见的有: 逾期投诉国家明文规定,商品超
    • 社保问题供应商有什么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28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需
    •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经销商欠供应商货款被供应商起诉经销商怎么办
      台湾在线咨询 2024-08-23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