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要调整的劳动关系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3 09:52:10 416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与财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既包含人身关系又包含财产关系,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因此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不是一种单独的人身或者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人身与财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合同解除流程是什么

对于劳动者来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1、按劳动法规定的时间与要求,提前给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如正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进行工作、业务交接;

3、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除提前解约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还要注意办理如下手续:

(1)及时结算工资、经济补偿金;

(2)工作、业务的交接;

(3)员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

(4)清理债权债务关系;

(5)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该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书中客观的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2005年调整劳动关系形势和任务

2005年调整劳动关系形势和任务一、2005年调整劳动关系的形势根据2003年12月25日我市第十次三方协商会议确定的2004年调整劳动关系的重点工作,经过三方的共同努力,2004年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基本实现了劳动关系平稳过渡,劳动合同制度运行正常,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

2005年调整劳动关系形势和任务

一、2005年调整劳动关系的形势

根据2003年12月25日我市第十次三方协商会议确定的2004年调整劳动关系的重点工作,经过三方的共同努力,2004年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基本实现了劳动关系平稳过渡,劳动合同制度运行正常,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劳动关系基本稳定。但是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化,调整劳动关系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在不断的暴露出来,2005年调整劳动关系工作面临严重挑战。

调整劳动关系工作出现新的特点:

(一)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显性化。随着企业改制的实现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企业产权关系明晰,分配自主权得到落实,劳动关系双方利益逐渐显性化。2004年因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引发的劳动争议占受理的劳动争议总量的80.3%。

(二)劳动力供需矛盾导致劳动关系复杂化。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要统筹安排城乡经济,统筹安排城乡劳动力。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我市劳动力市场,加上北京经济比较发达,吸引了全国各类劳动力。这些劳动力在就业选择上往往以降低就业要求为条件实现就业,一些用人单位也利用这一点,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致使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查处违法案件1.67万件,比上年增加70.93%;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人才资源供不应求,在其他单位高薪或优惠待遇吸引下频繁跳槽,也给企业正当权益造成伤害,劳动关系复杂化。

(三)近年国有企业改制力度加大,致使调整劳动关系工作难度加大。国有企业改制是国家、企业和职工之间利益重新调整的过程,由于有的企业在调整过程中处理劳动关系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加之个别职工种种的不理解,这些矛盾交织在一起,导致调整劳动关系难度加大。2005年由于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及辅业调整力度加大,涉及人数多,职工对经济补偿及工作安置等利益期望值较高,企业给付和变现能力较低,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集体争议。

(四)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意识尚未完全到位,致使劳动争议不断。2004年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劳动争议15928件,比上年增加12.18%,其中集体争议701件,涉及人数7899人,分别比上年增加35.85%和28.8%。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就达375起,涉及劳动者2.79万人,比上年分别增加192%和138.5%,其中90%以上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有些职工市场就业意识淡薄,特别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不能及时依法保护自身权益,而往往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寻求自身权益保护,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一些企业规章制度滞后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行,管理工作随意性较强,劳动合同期限呈短期化倾向。一些中小型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导致职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

上述这些问题都是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因素,如处理不当将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我们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高度,着力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调整劳动关系机制,积极稳妥地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

二、2005年调整劳动关系工作的思路和重点

2005年调整劳动关系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工作重心,进一步建立健全调整劳动关系机制,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强化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力度,提高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自主调解的能力,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一)加强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建设,完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2005年的工作重心要放在总结三方机制经验,完善三方机制建设,发挥三方协商机制调整劳动关系作用,以及2004年我市在107个街道、乡镇建立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今明两年街道、乡镇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健全基层调整劳动关系的新机制。2005年城八区60%的街道、乡镇、远郊区县20%的街道、乡镇建立三方协商会议制度;要进一上总结我市2001年以来三方机制建设经验,第三季度召开全市三方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推动三方机制建设;要认真总结通州区建立企业组织的经验,推动整合我市企业组织建设,为提高三方协商会议质量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推行集体合同制度,提高劳动关系双方的自主协调能力。发挥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关键在于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在推行集体合同制度过程中要明确三方的地位和作用,即工会大力推动,企业积极响应,政府依法规范。2005年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一是要进一步加快《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的立法工作;二是继续抓好西城区的集体协商工资的试点,各区县要抓好5至10户企业试点;4、5月份在西城区召开现场会,交流通过协商工资提高集体合同质量的经验;三是探索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建设问题,适时建立一支高质量的指导员队伍。

(三)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调整过程中的基础作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工会组织应参与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全过程的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1、指导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对国有企业改制安置分流人员方案要实施备案管理,力争提前介入,防止因改制处理劳动关系措施不当引发社会波动。

2、要加大对农民工签订劳动俣同的监督力度,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行为,保障农民工作正当权益。

3、要进一步加大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指导力度,通过实施“用工规范一条街”工程,重点提高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创造条件,2005年非公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80%以上。

4、积极稳妥做好2005年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今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职工中,相当一部分是1995年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十年期劳动合同职工。这部分职工年龄偏大,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长。各集团公司应摸清国有企业及通过变更劳动合同转移劳动关系的改制企业今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职工情况,加强指导,特别是对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的企业和续订率低于80%的企业继续实施重点监控和指导,劳动合同续订率要在80%以上。

5、要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按照属地原则,充分发挥街、乡兼职监察员作用,街、乡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企业组织要从维护一方安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指导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管理行为。

(四)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广首钢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三方办案机制,提高办案质量,要力争尽可能通过调解的办法处理劳动争议,特别是在处理有可能波及社会稳定的集体争议及其苗头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及时介入,妥善解决,防止事态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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