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什么行为引发的争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6 17:48:29 480 人看过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什么行为引发的争议

以下行为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引发的争议。

二、因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引发的争议。

三、因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

四、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引发的争议。

五、因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引发的争议。

六、因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引发的争议。

七、因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引发的争议。

八、因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引发的争议。

九、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引发的争议。

十、因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引发的争议。

十一、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引发的争议。

十二、因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引发的争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期间什么行政行为需停止执行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有以上情形的裁定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对什么行政行为不服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n(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n(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n(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n(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n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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