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危险物承担责任的主体
1、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民法典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2、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非法3、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如何承担
1、制造、加工、使用、利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物的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2、在不同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之间运输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物的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向受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对运输中的高度危险物因其高度危险性质所造成的损害,运送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未进行使用,交由他人储藏中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其高度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物的所有人与仓储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不同民事主体所有的高度危险物储藏在一处,因其高度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不能证明损害非因自己之物造成的,其各所有人与仓储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6、在依法划定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内,高度危险活动人或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已通过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等方式尽到充分的警示、保护义务的,未经许可进入该区域的,高度危险活动人或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在该区域内所遭受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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