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摊销计入在建工程如何
新准则下,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与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应用指南规定,不再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而是始终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并按权证年限摊销。
根据6号准则第17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从事建造活动的基本前提,因此该期间内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也就是相关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必要、合理的支出。
因此,相关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期间内,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可以计入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中。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的摊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理。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以取得时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在筹建期需要摊销。
二、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对于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该去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的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然后入账之后,从那个月起,根据土地的使用权规定的年限,分摊企业管理的费用。对于规定的年限一般是七十年,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面规定的起止日期去进行相关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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