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管理的若干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03:03 27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12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社会监督,推动房地产经纪服务诚信体系的建设,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构成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信用档案。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

二、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身份信息

1.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2.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核准事项;3.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年审或其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房地产经纪机构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撤消的内容。

(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身份信息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基本情况;2.《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执业情况;3.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身份的情况。

三、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提示信息

1.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2.未通过资质年审或其他周期性检验的;3.不按规定执行挂牌公示制度的;4.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收取佣金未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5.房地产经纪合同无《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签字的;6.发布房地产经纪广告未载明机构名称、资质证书号码的;7.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未查验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并保留复印件,或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的;8.从事房屋租赁居间业务时,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9.从事涉外房屋租赁居间业务时,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办理涉外安全审查手续的;10.从事外地来京人员房屋租赁居间业务时,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11.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未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相关手续办理责任方的;12.从事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未查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件并保留复印件,或居间代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的;13.从事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合同没有明确标明房屋售价或售价范围、各项税费标准、佣金标准及支付责任方的;14.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15.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提示信息

1.被依法收回《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2.同时在两个以上(含)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的;3.所承办或签署的房地产经纪业务有第三条第一项中第7至14类违法行为的;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警示信息

1.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营业执照、撤消资质证书处罚的;2.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资质年审或其他周期性检验的;3.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4.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1)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2)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4)向当事人收取佣金以外的酬金或非法赚取差价的;

(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警示信息

1.因严重违法行为被收回《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2.对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3.因严重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向当事人收取佣金以外的酬金或差价及有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良好信息

1.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2.两年无有效投诉的(有效投诉,是指被投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投诉所涉及的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3.有关消费者书面表扬或感谢优质服务并经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核实的;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良好信息系统的其他行为。

(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良好信息:

1.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2.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连续两年无有效投诉的;3.有关消费者书面表扬或感谢优质服务并经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核实的;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良好信息系统的其他行为。

六、宣传公示制度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实行公示制度,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将上报北京市政府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部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七、国土房管部门管理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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