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根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综合验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有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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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是以文字表述形式按一定格式记载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的合同。书面合同一般适用于计划的、规范性的、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的、法人之间订立的难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有: 1、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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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如何认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1-07-31按照验收规范要求,各检验批检验合格。分项工程监理验收合格。单位与分部工程监理单位组织了初验,并且核查竣工资料后。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后将存在的质量问题形成验收报告。经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并经监理整改复查后即可交付使用。此过程就可以认定工程质量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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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书的内容由哪个部门管理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9-07《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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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是质量监督局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质量监督局。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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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证福建在线咨询 2021-12-13毛坯房收房时须注意向开发商索要《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其中,尤其应该注意索要《竣工验收备案表》,而且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同时一定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备案表》对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终生负责,出了问题,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可以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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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质量监督部门有哪些山西在线咨询 2023-10-09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