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施工的过程中是需要签订合同的,在合同签订完成了之后,如果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实施的,就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建筑施工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仲裁的范围,所以当事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能不能仲裁主要是看双方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仲裁,而且约定的事项又属于可以申请仲裁的范围,那么就可以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4、法定的无效情形主要有: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必须明确含有选定的某一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则仲裁条款最终可能会被确认无效。同时选择两家仲裁机构,当事人就仲裁机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律师补充:
实务中,工程承发包双方对仲裁条款可约定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具体、明确存在的单家仲裁机构)仲裁。
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并共同希望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这是仲裁协议的前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将仲裁事项的一般约定作为合同争议,即因合同的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等发生的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和终止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以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变更作出明确约定,其中一项或多项为仲裁事项。
【法律依据】
《仲裁法》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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