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17:22:59 435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继续适用浙政发(2009)50号通知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工作的时间内,或者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的,那么就构成了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的情况,这种尿毒症中是可以按照双倍赔偿的,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的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造成的伤害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6: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再审案件要如何进行审理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据案件的原审来确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的执行问题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
    2023-06-13
    383人看过
  • 工伤确认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
    [内容提要]工伤确认争议的重点,一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是否是在生产劳动时间和生产劳动场所发生的。反映在工伤确认行政争议上,仍然是诉讼中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在审查上却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值得广大司法和法律工作者的深入研究思考。[关键词]工伤确认劳动关系生产劳动过程工伤确认行政争议案件,在确立行政案件案由时,依照有关规定称为劳安行政确认案。近几年,此类案件不断上升,成为劳动关系试行办法》,法律法规方面没有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而没有法律方面的直接的依据。一方面是大量的劳安行政案件的出现,一方面却是司法审查裁判没有法律依据,难免出现尴尬。因此,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了解立法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在审判实践中结合法理,参照有关规章,不断完善自己的认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行政规章方面,由于受制定程序的限
    2023-06-06
    255人看过
  • 行政诉讼再审案件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案件,认为原审法院的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将案件发回原法院重新审判。一、二审推翻一审的条件刑事诉讼中,二审推翻一审的情况一般是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根据不同的情况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民事诉讼中,二审推翻一审的,一般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的情况。二、刑事案件的二审会有什么结果刑事案件二审的结果:第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第二、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明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
    2023-02-26
    141人看过
  • 行政诉讼再审案件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一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对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作出如下处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3、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2个月内作出裁判。一、刑事二审能发回重审吗刑事二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发回重审,但存在相关限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6条可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
    2023-06-25
    176人看过
  • 行政案件延期审理如何申请
    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把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进行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确因突然患病等正当理由没法到庭,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就难以进行,这将影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审理。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参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审理一时无法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等。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对
    2023-06-11
    228人看过
  • 人民法院如何审理行政案件
    一、人民法院如何审理行政案件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条,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七条,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八条,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二、一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是多久1、人民法院第一审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
    2023-06-12
    360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如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
    • 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是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待遇行政案件是如何处理的呢?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4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 如何通过法律审理工伤保险案件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10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保险案件规定: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
    • 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