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既遂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为他人出版淫秽书刊罪的界定要素是什么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认定标准是:
1.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成为;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提供的书号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是不明知的;
3.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
4.犯罪对象是淫秽书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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