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可变更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一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可进行变更,此外,出现情势变更情形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什么是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赖以订立的客观情势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异常变动,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则应当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制度。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六个:1、必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商业风险的情势异常变动的事实;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于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5、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6、适用情势变更判决的案件,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三、可以就情势变化变更解除合同的吗
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且不属于一般商业风险的重大变更情况,如果继续履行会出现显示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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