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安排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21:44:03 475 人看过

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四项内容:(1)保密——不为公众所知(2)价值:“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实用性(4)保密措施。其中,前三项标准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的客观标准,后三项标准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的主观标准。本节将对商业秘密的客观标准进行梳理

对商业秘密是否有正式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提出了要求,排除了不明显形式的商业秘密的“合法性”;它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明确的载体性、再现性和固定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研讨会纪要》第三条规定:“权利人提出的商业秘密保护请求,应当有相应的信息载体,能够重复复制商业秘密的内容。仅凭人脑记忆口头传授的“秘密、秘方”和商业经验一般不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在司法案件中,一些法院也有类似的做法。例如,在**银河公司诉**公司一案中,法院认为,

“双方争议的物流信息耗时且不固定。商业秘密的实践性特点决定了商业秘密的内容应当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在这种情况下,客户上传到**银河公司网站上的信息通过流媒体不断滚动播放,后者的信息不断覆盖前者的信息。另外,物流信息只能在短时间内具有实用价值,这使得以往的信息失去了实用性。另外,客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物流公司提供相同的物流信息,这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我院认为**银河公司网站上的物流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P>还有一些法院,对商业秘密的表达有非常广泛的要求,并不局限于特定的载体。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商业秘密的载体是:物理、化学、生物或者其他形式。在司法案件中,一些法院也拒绝接受商业秘密必须附属于有形载体的观点。在**公司v。郭×民,首先,郭×民的主要辩护理由是,他在离开时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交了工作材料,没有带走新都化工的客户名单。法院认为:

“由于顾客名单可以被人脑记忆,不带走‘顾客名单’的证明力不被接受。。。商业秘密不一定存在于实体载体中。客户名单是一种信息,带走与否与工作资料的转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不支持郭×民抗辩。”

作者总体上同意后一种方法。任何将商业秘密的重复性和固定性限制在物质形态的可见性上的做法,都是对这种知识形态复杂性的简化,也是绝对权利化趋势的体现。商业秘密是一种动态发展的知识形态,不能等同于专利。产权固定、稳定;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并不像作品那样由其确切的表述来体现。在许多情况下,生物记忆作为一种古老而有效的信息存储方式,不应轻易放弃。尤其是对“秘方”、“秘方”等传统知识的保护,要求过于严格并非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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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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