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货物运输法概念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有关海上(或水上)货物运输的法律
如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
二、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运输。班轮运输合合同签定后,承运人接收货物,据以签发提单,此后,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均以提单为准。实际上定舱单附上提单就是一个运输合同,所以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不能任意扩大托运人的责任或限制自己的义务,而要受国内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实践中,提单往往是由船公司预先制定好的,托运人只要按要求填写签字,并由船长签署,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需托运人与承运人另订运输合同。当然,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现在,海运单作为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应用日趋广泛。
2、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按不同的租赁方式,租船运输又可分为期租船、程租船、光船租船三种。但光船租船实际上仅为财产租赁的一种形式,出租人并不承担运输义务。
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有很大的不同。首先,租船合同只是租船人与船东订立的合同,
仅规定租船人与船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与收货人元关。其次,租船合同的订立一般可以完
全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它不像提单那样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但租船人在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一经转让,仍然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订立: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海运实践中,班轮运输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载明了较为详细的运输条款,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实践中一般很少另行订立书面运输合同;而对于租船运输而言,因为缺少类似提单这样的标准合同条款,双方需要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此需要订立运输合同。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传真也具有书面效力,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口头合同的效力。
2、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与托运人。然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收货人往往不是托运人,在这种情况下,从性质上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为第三人利益所订的合同。作为第三人的收货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关系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常常涉及另一个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关系人——实际承运人。一方面,有些运输公司以承运人身份招揽客户,并以承运人名义与客户签订运输合同,然后将货物交由实际承运人运输,另一方面,在需要转船运输、特别是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实际承运人。由于实际承运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为了保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联合国1978年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规定了实际承运人这一概念,"指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委托执行这项运输的其他任何人"。如果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则不论承运人根据海上货运输合同是否有权这样做,承运人仍须对全部运输负责。
3、变更: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4、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任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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