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变动及其方式
物权的变动方式有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物权的变动又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物权变动的原因分为两大类: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中,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基于事实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和基于公法行为。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有哪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筑、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力转移证书时,即取得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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