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分类如何划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6 17:42:01 54 人看过

一、著作权人分类如何划分?

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把著作权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另一类是非作者,即是通过某种法律关系获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1、作者。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公民。

由此可见,构成作者的要件有两个:

1)只有公民即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公民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基于他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而产生的。

从年龄和行为能力上看,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要有创作能力,并有作品问世,均可以成为作者,他们依法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从创作人员从事的职业上看,无论是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的专业人员,还是从事其他职业的非专业创作人员,凡是创作了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的,均称为作者。因此,作者不等于作家,作者的范围远远要比作家的范围大。

2)只有进行创作才能成为作者。所谓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就是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人格等,充分地表现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上。如果仅仅为他人创作作品进行组织工作,提供一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一些其他辅助性劳动,不能视为创作,也就不能称为作者。

从作者构成的要件中可以知道,在著作权主体中,作者属于第一著作权主体或原始著作权主体,他们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不可非法剥夺。如某人因犯盗窃罪而被强迫劳动改造,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他对自己依法创作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并不因他受到刑事处罚而丧失或剥夺其著作权。

2、非作者。就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第9条第2项规定,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1)公民。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获得著作权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通过继承获得著作权。被继承人生前创作了作品,作者去世后,如果没有对作品立下遗嘱,那么就应按法定顺序继承作品的著作权。这些继承人虽然没有创作过作品,但由于作者的死亡,作者的有些权利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内,继承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这些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则应按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作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二是通过合同转让取得著作权。作者通过合同的形式,向其他公民转让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部或全部,如向海外进行版权贸易,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等,都属于合同转让方式取得著作权。

2)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取得著作权的方式也有两种:

一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制片人在我国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影制片厂,因此,电影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均归电影制片厂享有。类似于电影制作方法的电视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归制片人享有。根据我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私人不得制作电视剧。因此,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也归法人享有。但对录像作品的录制没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来说,录像制片人绝大多数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但也有公民个人或合伙摄制录像作品的。所以大部分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个别的也可能归个人享有。

二是通过合同约定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委托人可以通过合同,向作者支付劳务费,而获得著作权。如某工厂委托某一位工程师设计一张产品图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工厂支付劳务费,产品设计图的著作权归某工厂享有。但《著作权法》第17条中所提到的著作权委托合同,同民法中的委托合同有着本质的差别,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

二、著作权人是否可以变更

修改权产生于创作作品之时,灭失于著作权人死亡之时。著作权人生前未对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修改自己的作品,著作权的修改权随著作权人的死亡而消亡。修改权可以转移,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委托,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也可享有对作品的修改权,但必须按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

1、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登记的事项做变更或者补充登记。

2、允许变更的事项:软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版本号);申请人可以申请软件版本号的变更,但仅限于版本号前加“V”或去掉“V”的变更。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著作权人有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之分,著作权又分为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总之分类方式是很多的。原始著作权人享有的是完整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继受著作权人享有的只是著作权的财产权,而对著作权的人身权则只有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n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n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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