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履行转诊的义务时应注意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5 10:50:47 172 人看过

转诊义务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为了更好的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降低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中出现的风险,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医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医院应当对转诊患者进行基本急救处置。

2、医院应对转诊患者的病情是否稳定进行评估,并征得接诊医院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

3、征得患者及患者家属书面的同意。

4、危重患者转诊,医院应派员随同,随时对患者观察治疗。

5、转院应当采用就近原则,尽量避免长途转运。

6、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或病历摘要随病员转院。

一、转诊医院及医生的义务职责

1、诊疗义务,是指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正确地诊断患者所患疾病,并进行治疗.这里的诊疗是包括诊断、麻醉、手术、输血等具体的诊疗过程。医师不能为创收,对患者给付不必要的诊疗。

2、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从此规定可知,制作和保存病历是医院或诊所的给付义务。

目前关于病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仍有争论。有谓患者所有,有谓医师或医院所有。无论病历属谁所有,其对于患者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从患者的继续治疗方面来说,病历是转诊时其他医师诊断的依据和参考,对于同一医师继续诊疗或将来诊疗,病历也是重要的资讯来源。从病历具有诉讼上的证据功能来说,病历能提供据以认定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如果医疗机构丢失、毁损病历,则可能导致法庭败诉的法律后果。

3、为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其将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有效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此种说明义务的对象是医疗过程中具有严重侵袭后果的行为,即该医疗行为可能带来危及生命、损害身体机能及使身体外观发生重大改变等后果时,医师对患者就该医疗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的说明。

4、转诊义务.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了医院的转诊义务.而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只规定了对危重病人的转诊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医院确实没有能力医治患者的疾病,却故意拖延,耽误了患者的病情治疗,这时患者尽管没有终止契约之意思表示,但如果导致了不良的后果,则应以违反转诊义务为由追究原医院的责任。

二、转诊的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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