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0:41:52 426 人看过

一、合伙人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1.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能够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3.能够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合伙人为自然人且人数在两人以上;

5.具备管理能力;

二、没有合伙协议怎么证明合伙关系

没有合伙协议要证明合伙关系需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的核准登记,以及满足合伙的其他条件。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个人退伙如何处理财产分配

合伙人退伙时财产应该按照以下规定分配: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n(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n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n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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