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交软件转账凭证提起诉讼,举证责任是谁承担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7 19:33:01 203 人看过

原告和被告都应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在原告和之间进行适当转移,而不是一味要求原告起诉时同时证明借贷实际发生和存在借贷合意,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具体而言,在原告提出金融机构转款凭证的情况下,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此时应进一步结合被告的答辩情况,对双方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进行分析和认定。如果被告仅仅提出抗辩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务关系,则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若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则需要进一步考量其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仅有转账凭证时,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仅有社交软件转账凭证或者银行转账凭证情况下,对原被告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一方无法作出充分合理的举证,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实务中对本条的理解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方面,原告只需要借助银行转账凭证,即可主张双方间的借贷关系,而后转由被告对原告主张予以抗辩,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如不能作出有效合理的抗辩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履行还款义务。

另一方面,原告仅提供一张转账凭证尚未就其主张的借贷关系完成举证,借款合意,借贷关系的形成过程,借贷资金的来源等与借贷关系成立有关的事实依据都需要举证。原告对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完成充分举证后,方由被告予以抗辩。原告对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如无法充分举证,则借贷关系不成立,应放弃主张或转由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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