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毒品犯罪案件需要额外取得的证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11:51:36 261 人看过

1、未抓到现形的贩卖毒品案件

有些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并非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抓获,而是在其住所地查获大量毒品,是否能够取到其曾有贩卖毒品行为、是否系以贩养吸人员的证据是其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关键。一是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全面搜查,此类人员往往在贩毒时记账。特别是针对其电脑、笔记本等物品应当及时检验、查阅。二是对与其同居人员展开询问。三是查找可疑的购毒人员及时询问,固定言词证据。

2、以快递方式运输毒品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飞速发展,采用快递方式运毒也成了毒品犯罪分子泽的作案方式.这类案件的定罪难度主要集中在对在外省市寄运毒品的犯罪人的认定,因为与收货人往往和毒品同时被查获不同,寄运人被抓获时与毒品处于分离状态,有的甚至系在外省市被抓获,且均对寄运毒品的事实予以认。而移移送审查起诉时有罪证据往往仅有收件人对寄件人的指认这一单一且易发生变化的主观证据。

3、乘坐客车运等运输毒品的案件

由于长途客车运输业存在运营过程中实名购票,车站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长途客车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携带毒品跨省运输的首选交通工具。一是应当就犯罪嫌疑人是否乘坐该长途车、何时上车、随身携带何种物品等问题,第一时间询问司机、售票员、同车旅客,并让其辨认犯罪嫌疑人.二是应当调取该长途客车的始发站、终点站和运行轨迹。

4、走私、制造毒品案

一是应当及时扣押作案工具。

二是应当调取边防检查人员、犯罪工具提供者、房屋出租人等证人的证言,并要求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三是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出入境记录。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获而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实践中,如果明知其人是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案犯,而仍向其提供资助或者交通工具,帮助该案犯潜逃的,或者帮助毒品犯罪分子毁灭罪迹,隐匿、转移、销毁罪证等,也都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尽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手段多种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是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另外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被包庇者实施犯罪之后,并且事先没有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又包庇的,则属于帮助犯,以共同犯罪论处。事中通谋也属于事先通谋,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也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应从重处罚。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亲友之情,有的是出于哥们义气,有的是出于贪图钱财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只要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而予以包庇的,均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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