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1994]财会一字第26号
我部[1993]财会字第83号文附件《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关于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投资及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方面的会计处理并无错误。企业因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及在建工程等而交纳的消费税之所以未计入产品销售税金,是因为现规定对会计制度的原有关规定作了修改。考虑到自产的产品自用或用于投资并未实际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入,如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凭空增加一块利润,会对企业资金周转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今后这类事项在会计上不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由于不作销售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消费税自然也就不能计入销售税金从销售收入中扣除,而是计入相关成本。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4]财会字第31号文)中作了进一步明确,在以我司名义发表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解答》(见《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一书)中作了详细阐述。
财政部
199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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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司关于办理和赠与公证等问题的复函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发布单位】司法部公证司【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文件来源】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粤司公(1988)296号《关于继承权转移和继承份额赠与等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如何办理继承人为转让其应继承的份额而申办的公证证明事项,同意你处意见,即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