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57:49 418 人看过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文号:[1994]财会一字第26号

我部[1993]财会字第83号文附件《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关于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投资及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方面的会计处理并无错误。企业因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及在建工程等而交纳的消费税之所以未计入产品销售税金,是因为现规定对会计制度的原有关规定作了修改。考虑到自产的产品自用或用于投资并未实际增加企业的资金流入,如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凭空增加一块利润,会对企业资金周转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今后这类事项在会计上不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由于不作销售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消费税自然也就不能计入销售税金从销售收入中扣除,而是计入相关成本。

关于这个问题,在我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4]财会字第31号文)中作了进一步明确,在以我司名义发表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解答》(见《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一书)中作了详细阐述。

财政部

1994年8月30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6: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税相关文章
  •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江苏省财政厅:你厅苏财农税[88]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你省南通、连云港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应照章征税。二、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属于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三、“三资”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职工宿舍,请你省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后,再作答复。
    2023-06-07
    98人看过
  • 关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咨询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穗检函〔2004〕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精减回乡、回家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62〕中劳薪字第186号)、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1963〕内人工字第13号)关于曾经自动离职,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以及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的规定,按你院来函,韩永晖1991年4月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6〕134号)关于合同制工人合理流动时,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023-05-03
    328人看过
  • 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发布时间:法规类别:农业税法规文号:财农税字【1990】71号地域:全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你厅〔90〕内财农税字第610号《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牧业税在贯彻中央规定的原则下,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但是,按照国家财政制度,从税收中提取征收经费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考虑到你区牧业税办法已发布施行,照顾牧业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你厅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牧业税收入中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
    2023-06-07
    57人看过
  • 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税政字(1996)159号辽宁省地税局:你局《关于农业税纳税人认定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农(1996)1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凡农村实行了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的地方,农业税的纳税人为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益)的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农业税计税土地承包方将计税土地转包给他人经营,双方签订有效的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除另有规定外,农业税纳税人原则上为第二承包单位和个人。对双方没有签订有效计税土地转包经营合同的,依照《农业法》有关规定,原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没有合法转移,因此,农业税税款应由原承包人负责缴纳。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2023-06-07
    143人看过
  • 关于工伤认定受理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7]788号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确认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及相关问题的请示》(珠劳社[2007]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障条件》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提出申请的时限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职工就同一事故再次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不予受理。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2023-04-21
    426人看过
  • 关于军用土地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军地联建经营性项目用地是否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请示》(大国土房屋发[2005]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明确规定和纪律要求。《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明确规定: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严肃处理。因此,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一律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二、《军用土
    2023-06-05
    124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税
    词条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更多>

    #消费税
    相关咨询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
    • 关于排污费的处理有关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3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政策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和提高征收标准、加倍收费、滞纳金、补偿性罚款)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费资金收入按月或按季全部解缴各级国库,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其中,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的80%部分,以拨款或有偿贷款的
    • 关于消费税的计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8
      1、当从价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当从量计税时: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3、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二)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4、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5、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
    •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0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即税务行政复议手续为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 XX司关于办理和赠与公证等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发布单位】司法部公证司【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文件来源】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粤司公(1988)296号《关于继承权转移和继承份额赠与等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如何办理继承人为转让其应继承的份额而申办的公证证明事项,同意你处意见,即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