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增资发行与增资发行非增资发行是指公司基于授权资本制以及公司章程所定资本总额的限制,于公司成立以后为募足资本而发行股份,由于这种股分发行并未增加公司资本,因此属于非增资发行。增资发行是指公司以增加资本为目的而发行股份。
(2)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不公开发行,也称为定向发行,是指以特定主体为认购对象而发行股份。公开发行的程序比非公开发行的程序更为严格。
(3)通常的发行与特别的发行通常的发行即以增资为目的所进行的新股发行;特别的发行不是以增资为目的,而是为了分配盈余、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或将可转换公司债变为股份所进行的新股发行。
通过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新股发行询价制度明年正式实施
新股发行询价制度即将正式实施。根据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今后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目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均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年内将不再安排首发公司发行股票。此前适用的《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关于修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同时废止。
根据通知,询价对象应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或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通知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根据通知,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在初步询价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对象应不少于50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通知要求保荐机构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通知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在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依据应同时备案及公告。
在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通知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其余股票以相同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通知要求,在累计投标询价及配售完成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应对累计投标询价情况,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额认购倍数,获得配售的询价对象名单、获配数量和退款金额等内容公告。
通知规定,询价对象应以其指定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配售,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同时,询价对象应承诺将获配的股票锁定3个月以上,锁定期自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通知还要求,保荐机构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冻结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同时还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和配售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配售对象、配售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根据通知,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知强调,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询价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保荐机构、其他中介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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