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13:20 384 人看过

[法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梧政发[2007]3号

[颁布时间]:2007-1-18

[执行时间]:2007-1-18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程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正确、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提高行政效率,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行政复议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下列行政复议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

1.接收、审查和依法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2.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3.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4.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

5.决定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6.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但是,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除外;

7.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

8.认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或者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可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建议书,并督促检查被申请人对该建议书处理的进程和结果;

9.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受理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0.办理市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二)下列行政复议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1.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责成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决定直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3.决定停止执行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撤销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决定终结行政复议;

5.维持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6.责成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7.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8.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事项;

9.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10.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前款第1、5项行政复议事项签发的法律文书须报分管副市长备案。

(三)下列行政复议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决定:

1.决定撤销、变更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2.确认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4.改正需要市人民政府自行改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申诉以及与行政复议有关的行政应诉的其他事项;

6.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其审批或者决定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对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决定的行政复议事项,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前15日内将审查报告、法律文书送审稿和案卷有关材料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办公室和其他行政机关接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书及其有关材料直接转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四、作为被申请人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对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建议改正的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建议要求的期限内改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建议要求的期限内,将不同意见的理由、案件事实的证据、法律依据书面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三)及时履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五、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原具体承办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配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六、启用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加盖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市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决定或者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加盖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2日 10: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执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发〔1991〕45号)已翻印发给你们,为了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传达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认真向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特别是各级部门领导干部宣传贯彻《宪法》和《审计条例》有关审计监督的法律规定,增加法制观念。同时,要结合法制检查,对本地方部门审计执法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经济监督部门要与审计机关积极协助,相互配合。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除了对财政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外,还要对企业的经营承包、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搞活大中型企业十条措施中规定的提留要检查落实;我区对利用外资要作出公证报告。凡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单位进行审计,均不应视为重复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阻挠。对于审计机关正在进
    2023-04-24
    480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长府办发〔2006〕24号发布日期:2006-4-27执行日期:2006-4-2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39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几年来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事项通知如下: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
    2023-04-24
    486人看过
  •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余府办发[2006]26号发布日期:2006-8-2执行日期:2006-8-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市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机构。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1)5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
    2023-04-24
    233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目前,我区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从2003年起,在全区城乡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要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对城乡新生劳动力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1—3年的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使其在取得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
    2023-04-22
    93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分别改为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五)项规定的单位按照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总额,(六)项规定的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失业保险费不设个人帐户,单位与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少缴或拒缴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单位申请,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失业保险费;缓交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第七条第三款和
    2023-04-23
    460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若干规定的通知
    我区是洪涝灾害频繁省区,经常受到洪水侵袭。继1988年8月的大洪灾以后,今年6、7月又发生特大洪灾,损失惨重。加强防洪特别是城市的防洪,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缓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对于我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我区今年发生的特大洪涝灾害,认真反思,吸取教训,进一步树立水患意识,增强城市防洪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城市防洪摆到城市工作的重要位置上。为了加强城市防洪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多渠道筹集防洪建设资金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防的城市,其防洪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方案经过批准并付诸实施后,可以按照本规定征收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二、城市防洪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费,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从地方财政预算、基本建设投资和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拨出一部分
    2023-04-22
    491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 关于审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5
      您所咨询的问题,正是我曾经所办理过的,本人乔方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66.5.执业20年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00余件,其中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追索赔偿6000余万元。其中刑事案件250余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二审改判死刑为死缓、无期徒刑的案件30余件,被宣告无罪的12件,被判处缓刑的90余件,使100多名当事人人重新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自诉和申请案件若干问题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09
      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
    • 行政复议若干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