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有哪些分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1:20:36 52 人看过

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应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起诉状,起诉状要写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编等,写明所指控的根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后要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的范围作了明确的分工:

1.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09: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文章
  • 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行政案件就是被告是政府或者政府机关的,并且案件内容涉及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的具体的案件,一审案件简单理解就是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过上诉和再审的案件)。本文主要介绍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法院管辖、案件类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知识。一、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其特点与其他种类案件不同,这些特点决定了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2023-06-06
    208人看过
  •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能用简易程序的有哪些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以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法释[200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9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为依法公正地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有关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二)有关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三)有关保留、修改
    2023-07-24
    391人看过
  • 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适用哪些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案件哪些适用调解行政案件如下适用调解:1、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赔偿诉讼是在主要法律问题已经解决,行政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如果原告同意行政机关少赔,则双方可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2、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无异,因此可以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
    2023-08-02
    98人看过
  • 一审管辖范围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我是一个中国内地商人,几年前,与两个台湾人、一个香港人,还有一个法籍华人,共同投资两个亿,在中国内地成立了一家公司,现在,各个股东之间产生了纠纷,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请问:我们应当向基层法院起诉,还是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从您反映的情况来看,您所涉及的股权纠纷,涉案金额达两亿,涉案当事人为法国国
    2023-07-06
    242人看过
  •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审理程序
    审理案件的行政机关有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律、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第一审的机关也会有所不同,普通的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第一审的。一般地说,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都交给基层法院承担是比较符合法院工作均衡负担原则的。行政案件的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第三章管辖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
    2023-07-04
    378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有哪些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用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五
    2023-06-13
    428人看过
  • 商标评审案件是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不属于。相关法律知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023-06-01
    219人看过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裁定适用于哪些范围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裁定适用于哪些范围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裁定适用的范围是: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终结诉讼;中止诉讼;移送或者指定管辖;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立案;(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二、行政诉讼的程序是怎么样的1、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
    2023-06-12
    327人看过
  • 独任庭审判的案件范围是哪些
    (1)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一审的简单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外的其他案件就适用独任审判。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审判组织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
    2023-02-11
    439人看过
  • 立案监督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司法中的实际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报不立的案件。所谓不报不立,就是刑事立案主体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本该立案,但由于缺乏控告、举报等材料而不立案。2、不破不立的案件。所谓不破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案情复杂,一时难以侦破的案件,不立案就开展侦查,待破了案再补立案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3、应立而不立的案件。所谓应立而不立,是指刑事立案主体对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案件故意不予以立案或者以罚代刑、以劳代刑等。这种故意往往出于执法人员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原因,是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的重点。此外,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应当不仅局限于对是否立案的法律监督,还包括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一、立案监督时效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2023-03-30
    251人看过
  • 工程分包合同的范围和范围有哪些
    工程分包合同范围主要有全部自行完成或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分包主体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分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主体结构施工不得分包,非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分包;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不得再次进行分包。一、工程违法转包连带责任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分包或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专业工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除外)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完成的活动。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分包和转包的区别啊?工程分包与转包的区别:在工程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有连带的责任,但是转包时,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分包不是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是经发包人同意,法律是允许的,转包行为也是法律禁止的。工程分包与分包的区别还在于,分包在一定条
    2023-03-05
    223人看过
  •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是怎么划分的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023-06-13
    223人看过
  • 商标评审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商标评审的受案范围以下案件属于商标评审的范围:(1)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简称驳回复审案件;(2)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简称异议复审案件;(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简称撤销裁定案件;(4)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49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简称撤销复审案件。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修正)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
    2023-06-05
    282人看过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范围内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二、范围内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根据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
    2023-03-30
    31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管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依法对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 更多>

    • 法院的审判范围及审理行政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01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 行政案件二审法院范围有几个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8
      现在这个行政案件二审法院范围的,具体是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案件审理范围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5-01
      1.下面就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理、复核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称案审委),负责对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第四条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副
    • 有哪些第一审法院管辖行政案件?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9-01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也是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所以行政诉讼法规定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具
    • 所裁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呢,有哪些范围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03
      关于所裁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的回答为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包括公安、司法、海关。工商管理、教育、卫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