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权案件中,学校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1、教育、管理学生义务;
2、及时报警、救助义务;
3、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义务;
4、及时对学生心理疏导义务。
一、校园侵权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不负监护义务。
(1)教育管理机构包括公办的,也包括私立的;
(2)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不包括在内;
(3)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期间为教育机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包括课间休息时间和不离校的休息时间;
(4)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场所为整个校园,例如校舍、教室、操场等。
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二)不同的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是不同的:
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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