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筑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4 12: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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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在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建筑业职工在为其参保的建设项目上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
(二)办理材料
具体办法还未公布,暂无消息。
(三)支付范围
1、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竣工且已备案:
5—10级工伤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
2、已参保,但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
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3、未参保。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分包或转包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支付时间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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