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瞒真实信息获取经济适用房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并依法追究其责任。为购房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人骗取的只是一种购房资格而非财物,同时,行为人也完全支付了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没有给开发商造成任何财产损失,因此,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犯罪。
2、骗购经济适用房,其骗取的不仅仅是一种购房资格,也是一种现实的财产利益。如果行为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在形式上完全是虚假的,如伪造户口簿、单位公章等,并且骗取经济适用房数量较大的,那么足以认定为诈骗犯罪。
3、一般的以虚报个人生活资料的手段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只算资料不实,很难说是骗购。这种行为,不但不构罪,甚至谈不上是违法。因为,购房终是经过机关审批同意的。
4、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的处理方式,无异于是公开允许有钱人侵占穷人的利益,把非法行为合法化。
5、禁止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在两年内再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处罚是否合法,取决于制定者有无相应的权限。除非是全国及其常委会或者国务院作出这样的处罚规定,否则,其他任何机关作出这样的处罚规定都是无效的。
二、经济适用房产权差异
1、房产再交易的限制。由于经济适用房所占土地是政府划拨地,购买者如果再次转让其房产,须就转让价格高于房产价值的部分向国家交纳土地收益金或者须在补交相关土地出让金后再将该房产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商品房的转让程序已经较为成熟。
2、房产出租的限制。由于经济适用房不享有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所以租金收益中,除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外,还应向国家交纳土地收益金。商品房的租金收入,只须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即可。
3、房产抵押的限制。由于经济适用房占地为国有划拨地,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商品房抵押登记程序是明确、顺畅的。
4、房产继承问题。我国尚没有关于经济适用房继承问题的法律、法规。商品房的继承不存在问题。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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