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在我国为何发展缓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7:41:05 171 人看过

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在保险有效期内及承保区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缺陷,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按保单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产品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正是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产生、发展的。在我国由于产品的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按理说在我国产品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应是如火如荼,然而恰恰相反,该险种发展缓慢,其成因值得我们分析研究。

一、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历程

产品责任保险在世界上已有100年历史。目前在美国、欧洲、日本等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流行广泛。早些时候的产品责任保险只是承保一些与人的身体健康有直接关系的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上带有危险的产品不断问世。使得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逐渐扩大到各种工业产品。20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发达国家对消费者利益有很强保护作用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消费者的索赔意识增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我国开办产品责任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外贸的烟花爆竹出口到美国发生了产品责任事故引起了巨大金额的索赔和诉讼纠纷,导致美国进口商要求我国出口产品要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为此我国开办了产品责任保险。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起步较晚,产品责任制度还很不健全。直到1993年颁布了《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又进行修改并于2000年9月1日实施,明确了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该法规还规定了缺陷的含义及规定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伤害的赔偿办法等。这部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上了一个新台阶。为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进一步有力的根据和支持。尽管如此,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却事与愿违。

二、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成因

1.产品消费者法制观念谈薄。消费者长期以来维权意识淡薄,对产品缺陷造成的侵权行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只是自怨自艾,很少有人会去提起诉讼索赔。由此,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缺少了主要追究力。

2.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律意识薄弱。首先,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质量的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不引起重视和感到压力。没有很好地去考虑如何将其法律上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以解后顾之忧。第二,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国营的生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盈亏及企业风险基本是政府财政包揽。生产企业对责任风险的意识、保险的意识必然滞后。第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和销售经营中都未曾当过被告人,也未曾有人向他们提出索赔要求。如果去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觉得似乎没有必要,或以侥幸心理对待。第四,有些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即使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但并非真正明确其意义和作用,而是把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人作为企业一种宣传产品的广告效应。

3.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还不很完善,执法力度不够。我国现在对产品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是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我国的社会和经济是在不断地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准不断提高,以现在估计的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到了那个时候,这个“预期可得利益”已是达不到预期的利益水平。规定中没有考虑到社会发展、物价指数上升的因素及精神损害。这显然不利于受害人。另外,有些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侵权行为,但由于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支持和庇护下,消费者往往诉而无门。这些都是有碍产品责任法的实施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开展。

4.自产品责任保险开办以来,保险公司在开办这项业务时思想认识不足,对承保产品责任险的经验不多,尤其针对我国目前一些产品的真正合格率低、产品责任险的投保需求不大,承保面小,保费收入少,自然该险的损失概率较大,赔付也可能会增大,不敢把承保面扩大,畏惧赔付率高。在承保时累计赔偿限额,特别是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控制较严。

三、对发展产品费任保险的看法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加强《产品质量法》的宣传教育,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另外,引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为了保持企业生产的稳定,通过参加保险来转移企业风险。

2.中国的保险公司应该认真分析研究这个保险商品的市场定位、潜力。充分运用保险费率、免赔额的杠杆作用进行开拓业务,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经验和总结其前车之鉴。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状分析被保险人的心理,引导他们投保。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进口的商品逐渐多起来,可能会有不少的销售商提出投保产品责任保险。这些都是我们保险公司应着手研究的事项。

3.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尽快地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体系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的规定,以及加强执法力度。解决例如出口产品到美国及美国出口产品到我国,由于不同国家的司法实践而造成的产品责任赔偿标准的差别问题,以维护中国出口企业和我国消赞者利益。这些都是促进我国产品责任保险发展因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4日 06: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产品责任相关文章
  • 在我国产品责任险计入什么科目
    产品的保险费应该记入“销售费用“科目。账务处理为:1、发生产品保险费用时,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等2、月末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销售费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号)”6601销售费用“科目:1、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2、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一、产品责任险产品责任险承保厂家生产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
    2023-04-02
    286人看过
  • 外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发展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初是由英国法官在1763年的一个判决中首次适用,美国则在1784年确认了这一制度。至19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已被英美法院普遍采纳。除此之外,大陆法系国家也正在逐步认同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些国家的立法己明确承认这一制度,如挪威、巴西、波兰、以色列、菲律宾。在没有明确立法的国家,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逐渐被司法实践所采纳,如:德国。美国是适用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典范,除了联邦政府,很多洲法院都确立了这一制度,特别是在一些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如1994年麦当劳咖啡烫伤案赔偿300万美元,1999年东芝笔记本事件和解金10.5亿美元,2002年万宝路香烟案赔偿2800万美元,2005年万络止痛药案赔偿2.5亿美元。但是如此高昂的赔偿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究竟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是利是弊,一直存在纷争。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第一,惩罚性赔偿带有公法性质,混淆了公私法的界限,违背
    2023-06-07
    107人看过
  • 国际货代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过失或侵权对第三方造成伤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承保的标的看,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因不慎、疏忽等过失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以明确赔偿限额作为最高赔偿额,超出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从补偿对象看,责任保险既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又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就是直接补偿的对象是被保险人,补偿因其加害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自身损失;间接补偿的对象是不确定的第三者(受害人),为其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提供了经济保障。许多国家将责任保险作为法定保险,其意义就在于此。责任保险正在通过其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的内在功能,实现着服务社会、参与社会管理的目标。由于自身的特点,责任保险将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风险加以分散,降低经营成本,保证社会稳定,促使经济和社会不断进步。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也为政府运
    2023-06-09
    454人看过
  • 责任保险发展策略
    今年以来,中国保监会大力推进责任险试点工作,将责任险的发展问题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因此,我们应当认真分析研究推进我国责任险发展的策略问题。抓住契机,积极营造有利于责任险发展的外部环境2004年5月1日,我国《道理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政府将社会公共安全事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取得了新的进展,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道交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法定强制保险,《解释》从法律上加大社会经营主体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对提高社会保险意识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些都为加快发展与法规密切相关的责任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抓住契机,积极营造责任险发展的环境,推动责任险的加快发展,成为保险监管机关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的指导思想、切实把监管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和创造
    2023-06-27
    242人看过
  • 加快发展出口产品责任险的对策
    出口产品责任险产品责任市场的巨大潜力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的成功经验让我们看到了产品责任保险发展的机遇,促使我们思考如何加快发展的对策:第一,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将是一个世界性趋势,产品责任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势在必然。对于承保范围为国内的产品责任保险而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是发展产品责任保险的基础。在一个高度发展的社会里,保险对社会风险的合理承担,对促进经济的整体协调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健全的法律制度又是发展责任保险的基础。因此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并尽快制定出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明确生产商、经销商等对于受害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有效地保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第二,通过政府监管与政策支持,促进协调各行业对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推动强制保险的建设。对于直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并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产
    2023-08-12
    399人看过
  • 我国劳动保险立法发展史
    1948年,东北人民政府公布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在该地区的部分产业部门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在河北、山西、天津等新解放区和全国铁路、邮电等产业,也先后制定了本地区、本产业的劳动保险暂行办法。95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凡有职工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营的企业中实行。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险项目主要有:医疗待遇,因工负伤待遇,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待遇,生育待遇,因工残废和疾病、非因工残废待遇,退休养老待遇,因工死亡和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丧葬补助待遇等。95年,政务院修正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扩大到工矿、交通企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项目没有增减,待遇标准有所提高。1956年前后,国家对个体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在全部国营企业中实行了《劳动保险
    2023-04-25
    71人看过
  • 我国医疗事故责任的发展过程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及现状从目前来看,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综合性体系在我国却并没有全国统一、规范的制度,各地模式迥然不同,现存主流的模式大致可以约略分为以下三种:1.三方调解型。这种模式以山西省为代表。山西省于2008年11月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区域试点,通过《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区域性的行政文件界定了医疗责任保险在二级乙等及该等级以上一共5类参保医疗机构的赔偿限额。该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当发生医患纠纷或医疗事故时,可以通过其下设的第三方——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有关行政法规的框架之下扮演“老娘舅”①的角色进行免费、专业、及时的医患纠纷调解,其调解成功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的高水平上,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同时,力求在最短时间内将医患纠纷“冷却降温”、及时转向院外,以避免矛盾、冲突进一步地升级、恶化。目前苏州的和协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也是类似的第三方调解机构,这种调解机
    2023-05-04
    410人看过
  •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现状
    通过对产品归责原则发展过程的一般认识,可知现在产品责任主要以严格责任为主,那么当今世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现实状况是否已建立了统一的归责原则,答案是否定的。严格责任原则虽然已成为当今世界处理产品责任的主流,但各国又各具特色。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对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立法影响深远。但从80年代初期开始,美国兴起了一场产品责任法的改革,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改革并不是如许多人期待的那样由严格责任趋于结果责任,[1]而是慢慢地向另一个可以说相反的方向演变,即开始对严格责任做适当的限制,这里面包含了深刻的社会背景。严格责任的确立,使美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进入倾向原告的时代,这一原则的适用,把对消费者的保护带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黄金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原告胜诉率及获得赔偿越来越高,更有一些法院的判决使严格责任呈现出向绝对责任发展的势头。因为产品责任的赔偿一般都转移到保险公司那里,而产品责任的日益严
    2023-06-06
    391人看过
  • 我国绿色食品发展历程
    绿色食品是在无污染的生态环境中种植及全过程标准化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严格控制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使之符合国家健康安全食品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从1990年5月15日,中国正式宣布开始发展绿色食品以来,中国绿色食品事业已经经历了十年发展历程。这个历程又可分为三个阶段:提出绿色食品的科学概念建立绿色食品生产体系和管理体系系统组织绿色食品工程建设实施稳步向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推进。第一阶段:从农垦系统启动的基础建设阶段(1990~1993年)1990年,绿色食品工程在农垦系统正式实施。在绿色食品工程实施后的三年中,完成了一系列基础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在农业部设立绿色食品专门机构,并在全国省级农垦管理部门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以农垦系统产品质量监测机构为依托,建立起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系统;制订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制订并颁布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
    2023-06-07
    448人看过
  • 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及问题
    一、再保险含义及其发展历史1.再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含义。再保险又称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在本国范围进行,成为国内再保险,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的业务称为国际再保险。而再保险市场则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散处理的二级市场。2.再保险的业务类型。再保险业务又可以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了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同时还规定各保险公司的商业分保应优先向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业务发展也相当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费收入118.02亿元,货币资产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亿元增加到74.88亿元,长期责任资本金由1996年的48.7亿元提高到60亿元。按净保费计算
    2023-04-23
    251人看过
  • 中国责任险发展研讨会举行
    中国要慎重发展责任体制。\"瑞士再保险集团首席索赔战略专家梅礼(RickMurray)在5月12日北京举行的\"前景和挑战———中国责任险发展\"研讨会上说。该研讨会由中国保险学会和瑞士再共同主办,就\"处于十字路口的亚洲:国际责任体制对亚洲潜在的意义是什么\"、\"中国民事责任的发展\"、\"产品与职业责任险在中国的机遇\"、\"责任险的可持续发展远景:澳大利亚与美国责任体制的演变\"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据介绍,目前我国责任险还处于未开发的状态,只占全部财产险收入的3%左右,而欧洲占到30%,美国则高达40%。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只注重短期利益;相关法律中的强制责任险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保险公司缺少竞争力,多为事后补偿,缺少防灾服务;管理风险大;保障范围单一;国企在实施经济补偿后仍不能免除其行政处罚,制约了其投保的积极性,是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在研讨会上表示
    2023-04-23
    95人看过
  • MBO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管理层收购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上市公司中已经实施的只有粤美的一家公司,其他两家宇通客车和深方大也进行了实际上的MBO,只是有关程序和文件尚待有关部门批准。还有些公司正在进行MBO而没有做任何披露。总的来看,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存在以下问题:1.在管理层收购中政府担当双重身份政府既负责游戏规则的制定和交易的监管,同时还是产权交易的主要卖方。诸多问题就由此而来,如上市公司实施MBO不可能发生由上市公司转为非上市公司的情况,除非能够确认上市公司是由于管理层经营不善而成为ST、PT直至退市等情况才有可能转为非上市公司。企业实施MBO在政府关系中运作,人际关系方面着墨甚多,收购行为缺乏科学性。2.我国实施MBO的定价有失公允在MBO实施的过程中,收购的标是发行在外的部分流通股份或不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实施的重点是企业的控制权和收益权(美国MBO的实施重点为企业的共享权和收益权,收购的标一般是
    2023-08-17
    75人看过
  • “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由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客户需要退货或重新置换新产品,而让生产商蒙受的旧产品的损失,其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是产品本身的价值。产品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法律赔偿责任,承保由于产品引起的第三者的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其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从两者的区别不难看出,产品责任险对生产商而言更加重要。产品质量所引起的损失相对可控,如一台价值80美元的热水器,由于质量不佳需要退货,企业也只是损失80美元,而产品责任所导致的风险则无法估计,一件1美元的产品,可能导致100万美元的赔偿。
    2023-06-07
    204人看过
  •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规化
    农产品质量安全,就是指农产品的可靠性、使用性和内在价值,包括在生产、贮存、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形成、合成留有和残存的营养、危害及外在特征因子,既有等级、规格、品质等特性要求,也有对人、环境的危害等级水平的要求。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加强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及食品安全追溯制度:1、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到2010年,共建设1个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为部级研究中心);42个部级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15个部级优势农产品区域性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36个省级综合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1200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为县级质检站)。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均为技术性、事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机构。2、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食品生产关系国计民生,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食品安全的法律建设,既是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
    2023-06-07
    221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 更多>

    #产品责任
    相关咨询
    • 产品质量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及责任范围在我国法律上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6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取得正式合格证予生产的民用产品,均可由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下称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保险产品由于其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本身的经济损失,并经用户要求投保人履行国家对产品应尽的义务,而投保人未能履行时,保险人按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对产品的用户负赔偿责任: 一、修复费用; 二、报废费用; 三、更换费用。
    • 产品责任险在哪个保险公司投保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2-11
      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零售商及修理商等一切有可能对产品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都可以投保产品责任险。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可以由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投保,也可以由他们中间的几个人或全体联名投保。
    • 乡村社会发展缓慢有哪些原因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2
      1.乡村社会发展缓慢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家经济上发展迅猛,但在广大的农村确实难以显现出来,农村中发家致富还是存在于较少人的手中,这部分人一般是村干部、自主创业的中小工商户或企业家、有政府官员及其亲戚。这类人在目前的绝大部分农村中都是掌握村中资源的人,而更多的老百姓或村民则是依旧过着自给自足或者说是基本满足温饱的生活水平。 2.民主选举流于形式当下的农村基层选举乱象丛生,贿选成为普遍现象,许多人利
    • 如果我国产品行为发生在国外,适用哪国的法律来确定赔偿责任?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9
      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如果侵权行为地与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由法院选择适用的法律”。由此可见,我国是以“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为一般原则,同大多数国家的侵权立法一致;兼采法院地
    • 责任保险在我国承担责任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3
      责任保险承保的主要是致害人(一般是指保单中的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照法律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责任保险的“法律责任”,只负责民事责任损失,而不负责其他责任。民事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主要原则是:致害人应承担法律上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受害人依法应获得赔偿。比如,被保险人驾车伤人,对其过失伤人的刑事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任,但被保险人同时负有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保险仅对其民事部分损失依保单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