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
答:(一)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营改增后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中有关发票信息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文件,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三、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
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
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营改增纳税人不开发票是否还需要安装税控装置?
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对于纳入推行范围,但暂不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尊重纳税人的意见,经纳税人确认后可暂不安装,待以后纳税人需要的时候,国税机关再行安排安装。
五、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安装税控装置?
答:根据是否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决定是否安装税控装置。
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七、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税控设备是总公司统一去发行后分配开票权限,还是各自独立去做发行?开具发票时是以分支机构名义还是以省公司名义开具?与之相应的问题,发票专用章可不可以用省公司名义刻多个分配给几个开票点使用,还是各分支机构各刻各的章?
答:分支机构可以在当地税务机关单独申请领购发票。谁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就以谁的名义开票,就用谁的发票专用章,就以谁的名义购买税控设备。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
(1)、
(2)……”字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号)。
八、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需要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答: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纳税人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票的,应在领用发票前先行购买、发行和安装增值税发票新系统所需专用设备,具体事项按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办理。
九、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十、营改增之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应如何使用?
答:营改增之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仍然予以保留,自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来地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仍然可以沿用至6月30日。
十一、营改增后国税部门是否有定额发票提供?国税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
答:有。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7种面额。纳税人也可根据经营需要,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特殊面额的定额发票。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区别?
答: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十三、医疗行业原来使用特殊行业发票,现在应该使用什么发票?
答:(1)医疗属于生活服务业,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加免税标识。(2)如果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也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十四、国税机关什么时候开始向营改增纳税人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手续?
答:对有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需求的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可向国税机关办理申请印制手续。
十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初次领票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应按照一定的程序领用专用发票。其基本程序如下:
(1)发票票种核定供票资格核定。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证合一户)、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发票专用章印模、《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凭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
(4)核发《发票领用簿》。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通过后,核发《发票领用簿》,《发票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
(5)领用发票。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
十六、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停车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有所属停车场,不具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条件的,可以向国税机关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用于收取停车费。
十七、地税营业税发票如何衔接过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已经明确:自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更不能再印制发票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单位已领取国税印制的发票,同时原领取的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30日,其间国、地税发票可否混开?开具的地税发票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1)单位已领取国税印制的发票,则原领取的地税发票需向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不得再继续使用。因此,国、地税发票不得混开。(2)单位未领取国税印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30日。(3)地税发票票面金额是“价税合计”的含税收入,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十九、营改增后地税机关能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包括哪些?
答: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
(1)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2)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a.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b.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5)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二十、两个不同税率的项目能否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答:开票系统已经可以处理不同业务适用不同税率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
二十一、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可以按照不同税率分别开具。
不同税率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二十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二十三、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二十四、因车辆行驶等各种原因,撞断路桥,向一家负责路桥经营的公司支付赔偿款,问**公司如何开票给对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公司收到的赔偿款不属于**公司的经营业务,不得开具发票。
二十五、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十六、营该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十七、如果是公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餐要求开专项发票,我们可以开具吗?
答:不能开具,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章规定第六款,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十八、A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屋给个人B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可以。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二十九、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十、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十一、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就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十二、哪些情况下,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十三、关于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十四、外出经营营改增业务应开具机构所在地发票还是开具经营地发票?
答:除现行营改增政策明确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服务发生地开具发票的以外,应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
目前营改增文件中,14号公告规定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6号公告规定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17号公告规定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十五、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健身服务,不能为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十六、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十七、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同时,根据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十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规定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十九、小规模纳税人可否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十、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十一、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有无时限要求?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号)的规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23号)规定的规定: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四十三、逾期未认证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十四、根据相关规定,高信用评级的纳税人可取消专用发票认证,目前企业的信用评级如何认定,认定结果是否会在5月1日前告知纳税人?
答:纳税人信用评级不用申请的,由国税系统主动发起。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3号)规定规定,纳税人信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我省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
四十五、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和规定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四十六、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5)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四十七、销售折扣开票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四十八、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9号)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十九、**证券总部税务登记在海口,办公地点在深圳,能否在海口和深圳同时安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从海口领用的增值税发票企业能否在深圳开具?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只能在海口安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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