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票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姓名不得变更,变更后的票据无效。因此,法律禁止票据金额的任何变动,票据金额的任何变动都将导致票据的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票据的金额已更改,票据无效。丙方不再享有票据权利,当然也无权向甲方主张付款,根据第二种意见,应当适用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乙方变更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票据变更。甲方签字前对票据金额的变更应负责原始记录,因此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5000元代替50000元。分析: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署名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更后的署名人对变更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签名在变更前后不能区分的,视为变更前签名。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所谓变更,是指无权变更票据内容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将汇票金额从5000元变更为50000元的行为当然是一种变更。显然,《票据法》第九条第二款与第十四条第三款存在一定的冲突。笔者认为,把握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意图是消除这一矛盾的根本途径。首先,在现实中,票据变更的三项内容是票据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姓名。如果《票据法》第九条第二款否定了所有变更金额的票据的效力,则《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将难以适用,这与《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第二,安全是票据流通的关键。《票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变更无效”,其立法本意是维护票据交易安全,防止“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变更的票据继续流通。但是,这种立法意图只有在属于有明显标志的变更时才能实现:将有明显标志的票据规定为无效票据,可以提高付款人的警惕性,付款人在收到票据时会拒绝承兑,以防止该票据再次流通,防止票据欺诈的发生。第三,从法律角度看,如果交易当事人仍然接受有明显变动痕迹的票据,对票据金额的变动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属于恶意持票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当票据金额等项目的变动痕迹不存在时特别明显的是,即使持票人已经相当注意,仍然无法发现票据金额发生了变化。如果此时票据仍然被认定为无效,不仅可以保护无过错持有人的利益,而且不能达到阻止此类票据继续流通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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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涂销与票据变造的区别?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3票据的涂销,是指涂抹销除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涂销人可以是有涂销权者,也可以是无涂销权者。有涂销权者的涂销,发生票据法规定的涂销的效力:故意涂销的,发生改变票据权利义务的效果;非故意涂销的,不能改变票据上原有的权利义务。票据变造与无权涂销的区别则主要是行为方式的不同。中国《票据法》中未规定涂销制度。在票据实务中,银行不允许票据上有涂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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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和变造的区别是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4-04-19票据伪造和变造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2、成立条件不同。必须是伪造者实施票据行为,或者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3、法律责任不同。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4、对其他人的影响不同。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5、本质不同。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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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无效与票据无效是否有区别?安徽在线咨询 2021-08-011、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而不产生票据效力。具体来说,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诸行为中的单个或数个行为无效。根据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某一票据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除出票时的形式欠缺情形外,其他票据行为无效,不会影响整个票据的效力; 2、票据无效是指因法定形式要件欠缺而导致整个票据不产生票据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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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立伪造票据罪和伪造有价票据罪四川在线咨询 2023-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