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二、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三、办理机构
汕头市金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金平区安监局(http://jp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审查人应在按照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有关要求,书面审查申请人条件,并作出符合与不符合的结论,并在网上审核通过。
4.进入特别程序(考试)
实施机关自审查通过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考试任务。
5.获取办理结果
考试合格的,视为许可决定通过,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不合格或审查不通过的,视为许可决定不通过,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通过短信告知,如需正式书面文书,可提前告知,可自取或邮寄。
6.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做好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的准备。
7.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的公开
实施机关应在网站和受理窗口公开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本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应在网站公开并可下载,同时在受理窗口提供申请书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
2)申请接收
实施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或网上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3)登记与预受理
实施机关网站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应在接收申请材料后自动进行登记。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后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在网上进行预受理。
4)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后,实施机关网站在完成申请材料登记后自动生成一个申请编号。申请人凭申请编号前往窗口提交申请纸质材料。
5)收件凭证
受理人通过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预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收件证明,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
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申请材料收件证明,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加盖本实施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后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在收到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后,应当按照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
3)受理决定
申请材料经受理审核后,在网上作出受理决定,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b)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和申请材料收件证明,实施机关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3.审查配合
1)审查人应在按照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有关要求,书面审查申请人条件,并作出符合与不符合的结论,并在网上审核通过。
2)审查结果的处理:
审查通过的,由受理人启动特别程序,申请人可参加考试;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需要正式书面文书的,提前告知,可自取或邮寄。
4.进入特别程序(考试)。
实施机关自审查通过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考试任务。
5.获取办理结果
根据考试成绩2个工作日内签发决定。考试合格的,视为许可决定通过,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不合格或审查不通过的,视为许可决定不通过,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实施机关通过短信告知,如需正式书面文书,可提前告知,可自取或邮寄。
6.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做好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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