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于2015年3月1日公布了《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并于3月1日施行。本《办法》共十二条,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其适用范围;企业的经营要求;企业使用非居住用房和居住用房的规定;住所使用证明;集中登记手续;一址多照,即同一个非居住用房的住址可以用为两个以上不同企业的住所等内容。
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的登记管理。
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经营要求)
企业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第四条(非居住用房)
以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不属于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
以居民小区会所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未规划用途或者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
第五条(居住用房)
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
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住所的,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企业住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
第六条(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提供经备案租赁合同的,可以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
企业使用的住所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的,可以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属于公用民防工程的,提交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三)属于旅馆、宾馆房间的,提交旅馆、宾馆营业执照;
(四)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的,提交市场经营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五)属于商业网点用房的,提交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六)已竣工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及房屋用途证明文件;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集中登记)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以指定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本区(县)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
指定集中登记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集中登记地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一址多照)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
(一)股权投资企业及承担对其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企业之间有投资关系,使用相同住所办公。
以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指定的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综合监管)
根据投诉举报或者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发现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企业住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条(授权条款)
各区(县)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内的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参照适用条款)
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
解读上海企业住所登记新规
281人看过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71人看过
-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全文解读(市政府令第2号)
341人看过
-
2022年上海市常住人口登记管理办法:配偶优先办理
80人看过
-
企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全文
460人看过
-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全文
452人看过
居住用房改非居住用房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合法。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居住用房改非居住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更多>
-
个人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9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公布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同时宣布《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废止。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8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8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
-
岳阳市xx物业管理办法全文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3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配置单独立户的水电气等计量器具。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电梯、公共照明、园林景观等生活性用水、用电、用气,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
-
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陕西在线咨询 2024-03-09办理企业登记注册资料:1、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2、到刻章厂刻章一套分为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同时到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存入投资款;3、整理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4、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整理资料到国税局办证处办理国税证;6、整理资料到地税局办证处办理地税;7、到开立验资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8、办理公司备案。
-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全文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0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