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由什么法院管辖
1、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权规定如下:
(1)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的区别
(一)公示催告程序,其特点主要有: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4、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
5、结案方式特殊。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
6、实行一审终审。
(二)督促程序,其特点主要有: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且与债权人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以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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