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因擅自将他人的摄影作品用于自身产品的广告宣传,山东烟台万利医用品有限公司日前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停止对原告朱晓明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朱晓明称其长期从事医用材料的研究,并拥有生物可吸收医用膜等十余项生物技术专利。2001年4月,朱晓明在广西市某医院为一病例实施腹腔镜胆囊切除手术中应用了“生物可吸收医用膜”,并对手术全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此后,朱晓明与有关生产商合作将“生物可吸收医用膜”这一技术专利产业化,并从录像带上截取了手术中的6个关键画面,刊登在该产品的宣传资料上。
2004年末,朱晓明的合作厂家发现万利公司生产的“粘停宁”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的6张图片与原告的手术画面如出一辙,便向朱晓明提出质疑。2005年1月,朱晓明发现上海强健公司在销售“粘停宁”时发放侵权宣传资料,便将万利公司和强健公司诉至市二中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印有侵权图片的“粘停宁”产品宣传资料;并要求万利公司在上海有关报刊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庭审中,万利公司辩称,涉案的手术录像不具有独创性,并非摄影作品,且原告提供的录像带及6个手术画面均无署名,无从证明是原告制作。强健公司则否认在向原告出售“粘停宁”时,提供过侵权宣传资料。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从录像带中截取的6个手术画面记录了客观物体的形象,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应认定原告对6个手术画面享有著作权,对被告认为手术画面均无原告署名而不享有著作权的辩称不予采信。万利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粘停宁”产品宣传资料中使用原告的6张摄影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万利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故法院综合万利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程度、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5万元的赔偿数额。至于强健公司是否在销售“粘停宁”时,向原告发放侵权宣传资料,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对这一事实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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