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思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8:42:04 265 人看过

一、我国目前死刑核准权的现状

所谓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核准权,既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通常我们称前者为死刑核准权,后者则称为死缓核准权。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有关条款,对死刑案件的审判复核和审判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既判处死刑的权限划归中级人民法院,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核准。标志着死刑核准权已统一集中于最高院。由于社会治安形势的日趋严峻,死刑案件数量增多,为及时高效地核准死刑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0年和1981年作出决定,授权各有关高院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后又于1983年修改的《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院在必要时可授权有关高院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死刑核准权,至此形成了死刑核准权由最高院和高院分别行使的两级格局。进入20世纪末期,为打击越来越猖狂的毒品犯罪,最高院又分别授权滇、粤、桂、川、甘等五省、自治区的高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虽然1996年和1997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依然规定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院行使。但实际最高院尚未收回死刑核准权,而且在新刑法通过后施行前,最高院又曾下发过一个通知,维持有关高院对原来死刑复核权的行使。

二、我国目前死刑核准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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