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4:01:36 481 人看过

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一、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基本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缺少的条件。

2、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依据《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可见,代位求偿权的产生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前提条件。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以前,保险人未享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向第三者求偿的权利仍属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如果选择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但此行为必将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为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因此对被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则无论被保险人在形式上是否已向保险人转让其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在法律上已经取得了向第三者代位求偿权的权利,对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权利,被保险人已无权处分,即使处分也将无效。

3、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这是代位求偿权行使的额度条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保险金的给付额。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例如,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3款即规定,若第三人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超过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仍可对其没有取得赔偿的部分,继续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但在实践中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若第三者仅具有部分偿还能力,无法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继续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如何处理?假设投保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价值20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后因第三者的不法行为使财产遭受火灾而全损。此时,按上述规定,保险人在赔付10万元保险金之后取得对第三者10万元的代位求偿权,而被保险人仅得10万元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可以向第三者就未取得赔偿的10万元进行索赔。假设此时第三者的赔偿能力仅有15万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继续赔偿请求权便产生了利害冲突,此时究竟谁应该优先受偿呢?我国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保险人此时应牺牲其代位求偿权,待被保险人充分受偿后,再向第三者索赔剩余的5万元。笔者对此观点有不同看法。保险人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究其本质,也是一种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性质相同,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为何要保险人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成全”被保险人的财产权益呢?此有悖于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较为可行的处理方法是,依照公平原则,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分第三者的15万元财产。

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该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

2、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3、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取得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4、第三人不得为被保险人善意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6: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寿保险
    代位求偿权能否适用于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寿保险费。第四十六条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患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索赔。
    2023-05-02
    428人看过
  • 怎么理解新保险法的代位求偿权
    一般在事故中,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赔偿金额,超出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最后,在获得保险赔款前,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怎么理解保险法16条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023-07-26
    280人看过
  • 保险法关于代理人离职的规定
    保单是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保单上印有保险公司的公章,保单是否有效,和保险的销售渠道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其次,交的保费也是打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有义务提供持续的服务。所以,即使保险代理人离职了,保单肯定是继续有效的,保障利益也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一、交通事故被告应诉技巧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被告的有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等。作为被告的司机,首先要考虑的是否是职务行为,是否给伤者垫付过医疗费,是否存在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形,要提交驾驶证、行车证、上岗证等证件,保证证件都是合法有效的。作为车主,要考虑和司机的关系、是否垫付医疗费,提交合法有效的行车证、营运证、保险单。如果出现保险公司减轻或者免除赔偿的情形,则要考虑投保单是否由本人签署,保险公司是否尽了明确告知的义务等。二、车牌号不对保险可以理赔吗车牌号不对保险可以理赔。车主应及时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保单、车辆行驶证到保险公司网点办理保单批改
    2023-06-25
    388人看过
  • 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
    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发展历程还比较短,保险立法中虽然对代位求偿权有相关规定,但对于实务操作中存在的复杂问题,仍缺乏足够的法理支持,还需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一、法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保险人起诉第三者责任方的权利最早在1782年Masonv.Sainsbrry一案中就得到了主审法官的确认,而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其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自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及赔偿请求权,同条第二款规定:除前项另有规定外,保险人若理赔损失之一部分,并不取得保险标的物之所有权或其残余部分之所有权,但自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起,在被保险人的损失依本法规定理赔而受补偿之范围内,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和赔偿请求权。我国《保险法》也在第44至4
    2023-04-23
    112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法律条文有哪些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法律条文有哪些?《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
    2023-06-08
    143人看过
  • 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
    贵州保监局:你局《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二、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三、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2006年10月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04-23
    101人看过
  • 仓储物的保险赔偿金及保险代位求偿权(下)
    实践中,多数人因为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而把保险合同的效力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行为联系在一起,产生不交保险费、保险合同就不能生效的看法。然而从法理上来看,合同的生效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保险合同并不会因为投保人不交保险费而不能生效。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投保人不缴纳保险费甚至不是造成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定事由。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有可能与保险人约定在合同成立的某一时间或期间内交付保险费,若其超出约定的时间仍未交付保险费,对超过约定时间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若在约定交费期间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在投保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可解除合同。而本案中基公司后补交保险费的行为,说明未造成根本违约,故原
    2023-04-23
    384人看过
  • 香港保险法——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赔偿的有关原则之一。代位求偿是指保险公司在给付赔偿金之后,接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具有的索取补偿的权利。通过向第三者索赔,保险公司便可抵消或缩小其支付赔偿金的损失。代位求偿适用于所有构成损失补偿契约的险种,而不适用于人寿保险。但有可能适用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契约,假如是第三人对保险事故负有责任的话。保险人代位权利的行使,必须以被保险人得到补偿为前提。一般认为,被保险人的这种补偿是指他的实际损失的全部补偿。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后,被保险人即丧失从第三人手中取得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的作用之一就是防止被保险人从他的损失中盈利。为保障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被保险人不能作任何不利于保险人的行为。如果契约中有相应条款的规定,则保险人可以在支付赔偿金前行使代位求偿权。
    2023-04-23
    284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点有哪些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位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代位追偿权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履行了债务而消灭的时候,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
    2023-06-01
    159人看过
  • 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学者们对此亦十分关注,并提出了不少有创意的见解来予以解释,其中最具代表性观点有三:其一为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该说认为,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之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由于同一标的受损,却同时拥有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针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使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将与所谓“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相违背,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请求权于保险人。[1]目前保险与保险法学界以此为通说。然而,此说面临如下的问题:第一,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赔偿,完全可以采用类似请求权竞合的办法,要求被保险人在两个请求权中择一行使,而不一定非要求他将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第二,在保险人放弃接受请求权转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享有两个请求权,并非完全不能行使其权利而获
    2023-06-01
    426人看过
  •  处理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的方法
    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来确定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的管辖。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经审查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的,同样应优先适用,保险人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来确定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的管辖。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经审查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的,同样应优先适用,保险人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处理】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引起的纠纷。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对代位求偿的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在处理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时,首先需要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被保险人享有合同权利,保险人
    2023-08-27
    182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雇主责任保险吗?
    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相比有其特殊性,《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不适用。保险公司是否享有代位求偿权,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从依法享有赔偿权权利主体看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中,当第三人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人是被保险人;而在雇主责任险中,受害人是雇员,不是被保险人雇主。受害人不同决定了权利主体不同:在人保、财保合同中,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而在雇主责任险中,雇员作为受害人是权利主体。保险公司代位请求权基础是被保险人享有请求赔偿权利,雇主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雇主不是权利主体,保险公司没有行使代位权的基础。2、从保险标的以及保险事故形成来看在人保、财保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财产,是客观存在物;而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它是一种义务,不是客观存在物。从《保险法
    2023-02-19
    290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在医疗保险中的应用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2023-07-03
    145人看过
  • 侵权责任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1.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的代位,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保险代位求偿权应由事故发生地管辖。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是实体上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对代位求偿的管辖并无规定,根据侵权行为一般由侵权行为地管辖的诉讼规则,应由事故发生地管辖。3.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4.保险赔偿责任是法定赔偿责任,是终局责任,《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中向其他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责任保险的宗旨是填补被保
    2023-02-04
    422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对于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30
      首先,鉴于保险审判工作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突出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其次,由于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赔偿的权利,故此处的“取得代位求偿日”可以理解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司法解释采纳的这种观点,更为符合司法实践,从我国保险经营的实际状况来看,保险理赔可能会因为鉴定、诉讼等
    • 保险法对代位求偿有什么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1-19
      保险上的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古老而又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代位求偿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在英国的衡平法中也有代位权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发生代位求偿?请看下文
    • 保险中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求偿权的通俗解释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5
      如果你买了保险,一般是你的保险公司赔给你,你给A;如果你没买A买了,A的保险公司先赔A,A的保险公司代A向你索赔(代位求偿)。注:此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买了保险也不关保险公司的事。
    • 保险人支付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原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9
      基于价值评估的损害填补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无适用的余地,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代为制度只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
    • 新保险法的代位求偿权怎样理解
      江苏在线咨询 2023-10-17
      1、一般在事故中,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赔偿金额,超出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最后,在获得保险赔款前,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