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3、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5、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何收回赠与的房产
赠与的房产还未过户或该赠与未经公证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房屋产权已经转移,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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