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规则产生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客观要求,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全国性的专门立法没有对竞业限制进行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业限制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将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则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竞业限制的性质
竞争是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科学技术是把握竞争优势的关键。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科学技术,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上。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应遵循一定的规则被保护和使用,这样才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这个规则在法律上,就是公平竞争法则。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则,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和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行为。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在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方式或者有悖于商业道德的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相竞争的行为。
限制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有悖于公平竞争法则,违背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又均可以归纳为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也是竞争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竞争的基本法。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均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竞业限制规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劳动法相结合而形成的特殊规则。说它特殊,在于它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时,要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予以规范。为劳动法调整时,要对劳动者及因其择业行为引起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予以规范。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看,竞业限制实际是对竞争的限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天然属性,但并不是所有竞争都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只有公平竞争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对竞争的限制有二类情况,一类是限制竞争行为,这类情况实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类是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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