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配无法协调的可以判离婚。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不管夫妻财产分配是否是无法协调,只要法院认定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法判离。
刑事赔偿采用诉讼模式无法协调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
行政赔偿之所以可以采用诉讼模式,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且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包容行政赔偿。而刑事赔偿的特殊性在于,其前面已经存在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我国实行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权力机制,三机关可以自行改变自己作出的决定,也可以相互纠正对方的错误,但三机关之间并没有相互纠正的绝对权力。而且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目前也不可能要求解决刑事赔偿问题,因为刑事诉讼中确认错拘、错捕、错判程序的提起都有严格的规定,承担的任务也比较单纯,如审判监督程序只可能解决错判问题,而不可能解决国家赔偿问题。
进一步讲,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案件事实应达到事实清楚的程度,法律适用应达到正确无误的程度,即使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案件情况,也不应是刑事赔偿程序所应关注的问题,它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所以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国家行为错误与否、侵权与否等有关的问题应当均已经解决,刑事赔偿程序的重心不应纠缠于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而应集中在解决是否赔偿以及如何赔偿的问题上。这样的程序任务比较单一,如果采用诉讼模式,就相当于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后面又增加了一道程序,此时,它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如何协调?是否是一种新的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完整性如何保障?况且程序的叠加对于任务比较单一的刑事赔偿程序而言也是一种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对问题的解决意义不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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