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提车吗
1、交通事故的解决方式有调解和诉讼,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建议伤者一方诉讼解决。
2、事故车辆一般在检验鉴定完毕后五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该放车。除非对方提出财产保全。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协商不成而车子又被扣押的,一般在检验鉴定完毕后五日内,公安交管部门应该放车。除非对方申请了财产保全。
二、交通事故中交警的扣车时限
1、交警有扣车权限的最全面规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因此,交警仅在发生上面所述的九项情形时,才具有依法扣车的权力。
2、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有扣车的权力。赋予交警这项权力的法律依据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第七十二条(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中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同时还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同时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交警扣车期限的法律分析
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交警扣留车辆的行为以及扣留车辆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扣留车辆。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在法定期间之内扣留车辆。
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在交通警察为了搜集证据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车辆。这是交警扣留车辆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任何人的物权神圣而不可侵犯,交通警察不得凭借行政权力予以扣留。
依据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在扣留车辆时不但要依据法定理由收集证据的需要还要对被扣留车辆妥善保管。交警如果不能妥善保管,对被扣留车辆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交通警察大队已经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表明交通警察已经查明了事故的事实,不再需要收集证据,继续扣留车辆不予返还就失去了扣车的合法依据,此时,交通警察就应当返还被扣车辆。
当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此,具体而言,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更精准的时间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检验、鉴定后五日同时也是必须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交通警察就必须返还被扣留的车辆了。
4、扣车时间
因收集证据需要,而非为赔偿需要可以扣车。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三日内委托鉴定,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
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放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但另外,《规定》第43条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下来的话,检验、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
可以看出,公安交管部门只有因搜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车(例如鉴定车速、刹车灯光是否合格等,不能因赔偿的需要扣车,因赔偿需要扣车应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程序进行),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具体个案可能更短),检验鉴定完毕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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