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转股量化。在明确集体产权归属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转化为有望给成员带来效益的资产,建立以资产核验、资产量化为主要内容的股份制合作社,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和收入分配工商部门应当登记注册,以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竞争,或者成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股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股份合作社按一定比例设立集体扶贫股份,扶贫股份收入分配给自主创收能力较弱的贫困户,特别是残疾户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股息收入。《意见》提出,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收入分配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出让、入股所得时,可以将提取的公益金按一定比例拨给贫困户;出让、转出所得的公益金可以作为其他经营主体的股份,允许集体股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贫困户,使他们获得更多的分红收入。探索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在贫困地区水电、风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建设中,要探索如何将被征收土地占用的集体土地补偿费作为项目分成,参与分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股份转化为股份,量化到本经济组织成员或承包农户手中,其中集体股权可以按一定比例量化到贫困户手中,使他们能够分享更多的资源开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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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企业的非居住房屋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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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据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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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入农村,就等于取得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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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征收农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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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纽带,承担土地承包、资源开发、资本积累、资产增值等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服务的基层经济组织,依法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享有独立经济活动自主权。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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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能否获得补偿?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26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修路占地补偿标准,各省不一。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与补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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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组织能要农户收益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6不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的,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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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四川在线咨询 2021-08-18人民法院审理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更不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决定。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村民管理集体财产,是村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人民法院应当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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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应该由谁来处分?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是指由村集体直接进行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务等产业获得的收益,如村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村办企业的收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得收益,来自于农村集体所有财产,应归全体村民所有。对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处分,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的处分,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做出关于处分原则的决定或具体的处分方案,由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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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时,如何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山东在线咨询 2022-01-2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之上,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是死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因此,从死亡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丧失。 二是已经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根据成员资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则,自取得其他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