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交通事故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男,1979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鲁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x,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石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龚x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8)息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鲁军,被上诉人龚x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述原审的判决。原审被告张x不服一审判决,主要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导致货车翻车的主要原因”有悖于客观事实,是错误的。二、从整个事情发生的过程来看,其因电话线而追赶被上诉人的货车并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充其量是个诱因。原审判决认为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是错误的。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被上诉人龚x主要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比例适当,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紧急避险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1、当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
2、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时,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和紧急避险行为按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应减轻或免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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