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质量投诉举报工作管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03:22 207 人看过

发文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3-8-19

执行日期:2003-8-20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质量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质量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质监系统12365申诉、举报工作,明确各级质监职责,规范处置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理、处理申诉、举报、咨询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依法行政。

第三条全市质监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受理、处理申诉、举报工作时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12365质量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局质量监督处,由质量监督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心负责对12365信息系统受理的申诉、举报、咨询工作进行登记、转办、统计分析以及与各区县局12365申诉举报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信息联络工作。

第六条中心负责与市110联动指挥部衔接。市110联动指挥部转办督办的信息直接由中心受理,并按第五条职责实施。

第七条各区县(分)局成立分中心,受理本行政辖区和市局中心转交处理的申诉、举报工作。

第八条中心应做好对外的解释答复工作,对不予受理的申诉、举报应耐心说明原因。举报、申诉受理或不受理的范围是:

(一)举报受理范围

受理以下在生产流通领域中涉及质监部门管辖的各类经济违法行为和案件的举报:

1、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违法行为。

2、违反《计量法》的违法行为。

3、违反《标准化法》的违法行为。

4、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违法行为。

5、违反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违法行为。

6、违反强制性认证管理的违法行为。

7、违反属质监部门职能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

8、质监系统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的检举。

不属于质监部门管理职能范围的不予受理。

(二)申诉受理范围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消费者发现有质量问题,提出申诉的,应予受理。

下列申诉不予受理:

1、不属于质监部门管理职能范围的;

2、超过损害赔偿请求期的;

3、购买时产(商)品超过保质(保修)期的;

4、标明是处理品的;

5、无明确的被申诉对象或被申诉对象下落不明的;

6、已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受理或处理的;

7、已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处理终结的;

8、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九条受理、处理申诉、举报、咨询的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处理局机关政务管理、保密和保卫等方面的申诉、咨询;

纪检组监察室:受理群众对本系统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的检举、申诉、咨询;

认评处:负责认证认可等方面的申诉、举报、咨询;

锅监处:负责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申诉、举报、咨询;

计划处: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咨询;

法规处:负责在行政执法中违法违规、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申诉、咨询;

标准化处:负责标准、食品标签等方面的申诉、举报、咨询;

计量处:负责计量等方面的申诉、举报、咨询;

宣教处(中国质量万里行重庆投诉站):负责质量、计量、标准化及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申诉。

质管处:负责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申诉、咨询和举报;

质监处:负责质量、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仲裁检验、质量鉴定等方面的申诉、举报、咨询;

执法总队:负责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等方面的申诉、举报、咨询。

职能交叉时,由中心研究分析转交,接件单位要实行首接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扯皮或拒绝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由质监处转其他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工作程序和处置要求

(一)申诉

各单位(部门)在接到中心(分中心)转交的申诉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申诉者做出是否受理的回复。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终结调解。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最多可延长30个工作日,对需延期的产品质量争议应当书面告知中心,对办结的质量争议,应将处理结果简要回复中心。

(二)举报

各单位(部门)接到中心转交的举报后,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或查处,并将查证的简要情况回复中心。

(三)咨询

接到可以直接回答的一般性咨询,由中心(分中心)直接回答,不须登记。不能直接回答的,告之向有关处室或单位咨询。

(四)重大突发事件

凡接到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中心人员,应抓紧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值班长报告。值班长应口头或书面报告质监处负责人。如值班长不在现场时,中心人员应立即向质监处负责人报告,事后再将此事向值班长补报。

(五)中心受理、转交的申诉、举报按《12365申报(举报)记录(转办)单》(以下简称转办单)转交,交接双方单位必须签字。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中心转交转办单须有交接双方的签字。办结反馈转办单须有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部门)要将办理申诉、举报的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相关单位(部门)在接到中心(分中心)转办的投诉和举报时,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包括信息反馈)的要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部门)在接到中心(分中心)任务后,仍推诿、拖延,不到现场的,由局机关对责任人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中心对每季度工作资料要统计分析一次。各分中心须根据中心要求于每季度第3个月的25日按规定的报表要求填报(可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中心),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向质监处报告。

第十五条中心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对中心转交的申诉、举报、咨询工作做得好或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质监处在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将中心转交的上年工作资料分类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交局档案室保管。具体要求按渝质监[2002]99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区县(分)局(分中心)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局质监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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