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20:04:04 69 人看过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行为。由于本罪对象是具有广泛意义的产品,包括各种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所以完全可能包括日常食品类的产品。一般认为,本罪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而违反《产品质量法》的食品也可能违反《食品安全法》,所以,当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时,势必危害食品安全,成为非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如我国多地的“问题”奶粉案件就涉嫌这类犯罪。

2.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作为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是指违法经营食品、药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专营专卖产品,对食品、药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非法经营类的犯罪行为。

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第330条规定,本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如果饮用水供应部门因违法行为造成水源污染,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重大水污染安全事故,就构成本罪,是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

犯罪。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工作人员,因具有禁止从事该类工作的疾病而违法从业,通过食品介质引起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产生重大公共卫生事故,由此亦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4.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第147条规定了本罪。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进行农业生产的必备生产资料,如这些农资具有毒害性,则可能影响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以有毒有害的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难免存在安全隐患。从源头抓起,从起点监管,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也是能把食品安全事故的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的有效手段。故笔者认为,该罪也应归入非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范围。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在《刑法》第229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中,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所出具的证明文件涉及食品检测、食品添加剂检测及食品包装检测等食品及相关产品原料时,若其失误或故意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同样也威胁到食品安全问题。故该规定的犯罪作为关联犯罪,也应纳入非典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类别中。

6.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有统计显示,2009年6月以来,我国工商部门查处流通环节食品违法案件

2.1万起。而在这一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食品安全案件19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0余名。而从2010年情况看,在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商贸流

通、餐饮服务等环节,共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重点查处食品严重违法犯罪案件11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余万家。这一方面说明,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现象比较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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