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案件中有担保的债权的法律适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5:40:29 78 人看过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有担保的债权(如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适用法律问题涉及很少。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有担保的债权如何适用法律,是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更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因此,如何正确地处理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有担保的债权,是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一、别除权在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一)别除权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所谓别除权是指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不依破产程序优先就担保标的受偿的权利。一般来说,破产清算过程中,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在多个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但这并不是说所有债权人都应按照同一尺度进行受偿。如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担保标的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破产人的财产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因为行使权利别除于破产程序之外,所以,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担保物权被称为别除权。别除权为基于担保物权而不依破产程序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别除权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的权利。是就担保人特定财产设定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相对于担保债权而言的,即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权。首先,别除权具有法定性,遵循民法典定主义原则,即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如别除权中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次,别除权具有优先性,有别除权的债权优于一般破产债权而优先受偿,这就使其债权得到了充分的特别保护。再次,别除权具有支配性。支配性是别除权的关键和核心。最后,别除权具有排他性。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自主独立之意,故也称独立性。保证为人的担保,用作保证的财产是不特定的,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标的须是特定之物,无论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一旦设立别除权,便以一定方式使之特定化。

2、别除权是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所行使的权利。别除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破产所有人的财产,才可能发生别除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行使破产权利的问题,从而使别除权与破产取回权相区别。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别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已设定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就只能对特定的财产行使。

3、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2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按照这一规定,别除权标的物虽然也是破产人的财产,但不构成破产财产,为了实现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应将别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别除权的实质是基于该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所以,别除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随时对别除权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别权人可以通过个别的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行使,并不是说权利人可以不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权利。在别除权标的物仍然由破产管理人占有的情形下,别除权人行使权利的相对人为破产管理人。

4、别除权是一种只能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别除权是破产宣告前在破产人的财产上设定以担保物为担保的债权,因而别除权的对象,限定于特定财产,即为债权提供担保的财产。除了担保财产外,担保债权人对于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不能行使别除权。同时,作为担保的标的物也是特定的,别除权人只能就该项担保物享有排他性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如果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自动放弃优先受偿权,且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该项有特定物担保的债权也变为一般债权。(二)别除权的范围及其行使我国破产法中对别除权的设立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该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规定:债权人行使别除权所依据的基础权利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他国家立法例,对我国别除权的种类及行使阐述如下:

一、别除权行使的条件以及程序

(一)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需具备一些条件。首先,债权和担保物权合法成立和生效。债权和担保物权是别除权的根据和基础,它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例如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标的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等,条件欠缺的,不得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其次,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我国《破产法》第35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违反这一规定的担保行为无效。

(二)由于别除权能使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其行使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具体有如下程序:

(1)申报。《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由此可见,任何债权只有申报才可能受偿,作为优先受偿的别除权亦应申报,否则视为放弃债权。

(2)债权人会议确认。首先确认财产担保债权的合法性。破产企业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及其担保合同必须合法,在确认中重点审查房地产抵押债权,认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次确认担保债权的证据。这类债权应根据破产企业的原帐目记录和债权人的有关债权申报书,结合担保证据确认,最后向清算组提出别除权请求。为了尽快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可限定别除权人在分配方案制定前行使,没有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可列入破产债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2: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破产取回权相关文章
  • 别除权在破产案件中的适用范围
    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是破产财产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适用于对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但债权人破产别除权未能完全优先受偿的,未偿债权将成为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不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债权视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视为普通债权。破产别除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
    2023-07-10
    200人看过
  • 浅析涉外婚姻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外国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每个国家对于离婚准据法原则的选择都有所不同,通过总结:(1)英美各国采用以法院地法为主,所谓法院地法,指的是依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所属国的法律,即统称的法庭地主义。当然,适用法院地法也可能促使当事人寻找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去起诉,从而产生通过挑选法院来恶意规避对自己不利的国家法律的不良现象。(2)属人法,即依当事人依当事人所属国家、住所地或居所的法律进行审判,也就是所谓的属人法主义。但如果当事人国籍或住所不同,就会给法院适用法律带来困难。(3)还有就是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和泰国等都采用的,以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折中主义。这些国家大多数采用的,是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二、我国关于涉外离婚问题的立法司法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l款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2023-06-05
    481人看过
  • 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债权申报程序一、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6、债务人
    2023-03-25
    77人看过
  • 浅析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打法律白条现象的出现,确立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创设了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证明其在终结本次执行时对执行人仍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对处理执行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既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又规范了执行秩序,通过实践,已经为绝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执行工作多年的执行员,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债权凭证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一、债权凭证发放的确定。为保证债权凭证在执行程序中运用的严肃性,规范发放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债权凭证的真正目的,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运用债权凭证的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债权凭证发放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必须是已经受理进入执行程序的
    2023-04-23
    449人看过
  • 浅析破产法的三种程序
    一、破产程序设计的基本构造我国2006年新破产法设计的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即所谓的“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程序,破产程序称为大门,而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是一个个具体的程序,称为小门。“三种程序”开始的原因既有重合,也有区别。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开始的原因是相同的,即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进行重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学理上称为现金流量标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缺乏清偿能力,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称为资产负债表标准。破产法上破产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的启动原因的是“现金流量标准”与“资产负债表标准”的双重标准。不仅要求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要求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2023-03-02
    387人看过
  • 浅议破产案件中的“和解程序”
    我国《破产法》的第九章规定了和解,共12条。在实务的操作过程中,究竟对和解如何操作,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正是大家所关心的话题。本人以此抛砖引玉,期盼法律的规定起到良好的预期效果,使破产案件能妥善、及时化解各方矛盾和纠纷。一、什么样的和解申请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依据《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和解申请应当审查后,裁定、公告、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方案草案。然而对于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的标准,法律并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1、和解申请中合法债权人的确定有何标准?根据实务经验,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不一定是真正的债权人。特别是当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则更为明显。和解协议中债权人的确定,无疑涉及到是否会损害真正合法债权人利益的重大问题。本人认为,对这个问题,一是考虑以会计事务所的审计为准;二是考虑债权人会议时大家对债权人资格有无异议,以及能否通过为准。2、和解申请中
    2023-04-24
    105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是为了消除或者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同法定分配财产之间的不一致现象而设立的权利制度。现实... 更多>

    #破产取回权
    相关咨询
    • 破产法中的范围和担保债权
      天津在线咨询 2023-11-16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 当前民间借贷的特点及法律适用浅析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9-02
      民间借贷的特点如下: 1、民间借贷纠纷范围逐步扩大; 2、不规范,无担保,债权实现困难; 3、利息高,职业放贷现象出现;等等。 民间借贷适用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附录一破产中的担保债权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0-07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
    • 破产法中对担保债权规定的依据是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7-11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 债权人的代位析产案件律师费用是多少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23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2];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